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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丰某诉被告株洲市星期八酒店有限公司、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丰某(曾用名贺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工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莎,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市星期八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路x。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胡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系株洲市星期八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身份证号码:x。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昌盛,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丰某诉被告株洲市星期八酒店有限公司、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武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尹小玲、人民陪审员沈顺珍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丰某诉称,2011年2月5日凌晨1点30分,原告和其女朋友跟朋友聚会分手后,入住株洲市火车站旁的星期八酒店X号房间。凌晨三点钟左右,原告在X号房间的浴室洗澡,由于浴室排水速度缓慢,原告洗完澡后室内还有大量积水,导致原告不慎滑倒,右髋部着地,当时原告感觉右髋部很疼痛,卧床休息后无明显好转且疼痛加剧,遂于当日早上8点左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送往株洲市一医院救治。2011年3月4日,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作出鉴定,认定原告的伤情为轻伤,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希望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一直推脱不愿意为原告的伤害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星期八酒店有限公司、胡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丰某x元(包括后续治疗费用);

二、原告丰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2412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2932元,原告丰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武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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