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连某某犯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连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期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河南x号牌三轮农用运输车,沿济源市渠马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济源市X镇X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刘天英发生事故,致刘天英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连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天英无责任。

案发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济源市金天公证处公证,被告人连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连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x元整,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家属张红艳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尸检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证书,赔偿凭证,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证明,现场、肇事车辆和尸体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范红海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琚磊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