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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等四人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政不作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干部,大专文化,住(略)。

原告杜某,女,1959年10月出生,汉族,高某文化,职工,住(略)。

原告张某乙,男,1949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略)。

原告禹某某,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略)。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系本案原告),特别授权。

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高某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姜成勇,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泌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该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甲等四人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泌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政不作为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我院管辖。2010年4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受理后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X号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等四人撤回要求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等四人负担。

审判长赵华云

审判员刘志宏

审判员廖慧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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