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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辣遍天下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仁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辣遍天下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西冷瑞华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仁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百子园X号楼C门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金仁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辣遍天下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仁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仁和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宁勃、常洁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仁和商贸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金仁和商贸公司于2008年10月6日开始向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销售啤酒,但从2009年至今,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违反协议要求,停止支付货款,累计欠货款及进店支持费用共计x元。2009年1月至今,金仁和商贸公司业务员曾数次去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处要求结清货款,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偿付。时至今日,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仍不予支付所欠货款,故金仁和商贸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归还金仁和商贸公司货款x元,进店支持费用8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金仁和商贸公司起诉的欠款与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无关,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没有接收金仁和商贸公司的货物,所有的货物都是百战百胜公司收的,据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了解,百战百胜公司已经将价值3万元的货款退还给金仁和商贸公司了。进店费是美食美色的元大都店也就是百战百战公司收取的,故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认为不应由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承担进店费。金仁和商贸公司关于进店费的证据,实际是百战百胜的执照还没有办好,应金仁和商贸公司代表再三要求,才由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代盖公章,实际上是百战百胜公司收取的。收取的员工也是百战百胜的人员。金仁和商贸公司出具的入库单,也是百战百胜元大都店收取的,该证据也证明了金仁和商贸公司与百战百胜元大都店存在供货关系。进店支持费不存在退还的理由。未销售的货物,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处罚约定。关于合同期限,双方签订的合同目前还未到期,故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不同意金仁和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金仁和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6日,金仁和商贸公司与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具有买卖合同性质协议,约定:金仁和商贸公司向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提供燕京系列啤酒,金仁和商贸公司向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交纳合作费用8万元(进店费),但是要求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完成6000箱燕京精纯啤酒的销售,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按月结帐,如不能按期支付货款,金仁和商贸公司有权停止供货并追索欠款。合同签订后,金仁和商贸公司如约供货,但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违反协议要求,停止支付货款,不完成燕京啤酒的销售量。至今尚欠x元未付;进店费8万元亦未退还。经询问,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在庭审中认可经营对方啤酒的店铺已经停止经营的事实,并明确要将经营啤酒的店铺停业。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金仁和商贸公司与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具有买卖合同性质协议,实际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未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故该买卖合同关系有效。经该院对金仁和商贸公司向法庭提交证据及结合庭审情况综合审查后,该院确认了金仁和商贸公司提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金仁和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故该院对金仁和商贸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拖欠金仁和商贸公司上述款项的违约行为,对引起本案纠纷具有责任。虽然合同履行期限没有到,但是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的停止经营的行为,已经表明了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存在,故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同样应该承担退还进店费的违约责任。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辨称理由,没有有效证据支持,该院不予采信。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支付金仁和商贸公司货款二万一千五百六十四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返还金仁和商贸公司进店费八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与金仁和商贸公司于2008年10月6日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据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了解,收取货物的单位是美食美色,而美食美色系百战百胜公司的下属企业,故在双方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不应承担返还货款及进店费的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金仁和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由金仁和商贸公司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

金仁和商贸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在一审开庭中,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认可百战百胜公司与其存在合作关系,美食美色系百战百胜的下属企业。

以上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仁和商贸公司与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金仁和商贸公司已经向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交付了8万元的进店费,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亦出具了收据予以确认。此外,金仁和商贸公司亦将货物送到了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合作方百战百胜的下属企业美食美色,美食美色亦签收了该批货物。据此,金仁和商贸公司与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协议已经实际履行,辣遍天下酒店管理公司关于双方所签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六十五元,由北京辣遍天下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三十元,由北京辣遍天下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阴虹

代理审判员宁勃

代理审判员常洁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谭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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