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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二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开封市建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和被告人单位开封市建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唐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于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娄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被告人单位开封市建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无罪。原审被告人娄某某、唐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挪用公款时间较短,用后及时归还,没有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于二○○八年九月八日作出(2008)汴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维持(2008)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第三项;二、撤销(2008)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二项;三、被告人娄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被告人唐某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报送本院复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汴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雪梅

审判员赵天炜

代理审判员魏新生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庞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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