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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坐标律师事务所与泊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新坐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中北里X楼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主任。

被告泊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X路。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泊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住(略)-1-X号。

委托代理人徐跃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新坐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坐标律所)与被告泊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泊头信用联社)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闪彤担任某判长,法官魏志斌、王某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被告泊头信用联社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无管辖权民事裁定。原告新坐标律所不服本院裁定,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以(2009)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确定我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徐跃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新坐标律所起诉称:被告泊头信用联社于2001年10月9日与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海律所)签订《诉讼合作及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双方约定以泊头信用联社的债权和正海律所的知识,合作申诉泊头信用联社与“北京市嘟嘟出租汽车公司”、“北京同仁会计师事务所”的借款纠纷案。正海律所安排刘某某律师为泊头信用联社申诉的代理人。合同签订后,正海律所的律师开始工作:将再审申请状等相关文书、证据提交给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4年7月26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005年1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2005年9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代理人刘某某律师,关于申诉中提到的北京同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问题,涉及会计专业知识,要求申诉方提供相应证据;2005年10月,代理人刘某某律师与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唐山市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联系,该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并要求委托方和鉴定方签订合同,支付鉴定费用2万元。随后,刘某某律师与被告联系,把情况详细通报被告,被告表示研究。直至2008年9月22日,被告仍未与唐山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司法鉴定合同和支付鉴定费。2008年9月22日,正海律所致函被告称,因代理人刘某某律师已转至原告新坐标律所,故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于原告新坐标律所。同时原告致函被告,表示同意接受转让,并由刘某某律师继续承办该案件。原告同时致函被告,要求被告五日内与原告及代理人刘某某律师联系,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2008年10月29日,原告再次致函被告请求予以确认,请被告在收到此函后五日内来京和原告及代理人联系,否则视为被告同意依委托合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x元。被告收到此函后并未来京,亦未表示反对,依法视为默示。由于被告未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按照代理律师的要求准备申诉所需的证据,经原告致函后,被告超过期限不与原告联系,应视为被告放弃申诉申请并同意支付原告x元作为代理费。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委托代理费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代理合同》是否发生了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通常会涉及到三方以上的利益关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的转让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种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需要得到对方的同意,属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守。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签订于2001年10月9日的《代理合同》委托方系泊头信用联社,受托方系正海律所。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委托合同应确认有效。基于合同的约定,正海律所负有代理申诉的义务,并享有在取得实际追索金额的前提下获得实际追索(执行)取得金额50%作为律师费用的权利。后来由于正海律所负责该案的刘某某律师调转到新坐标律师故正海律所将该合同的权利转让于新坐标律所的同时也将合同的义务转让于新坐标律所。新坐标律所也表示同意接受转让。这种权利和义务一体的转让需要得到被告泊头信用联社的同意。在本案中,在原告2008年9月26日发给被告的三份函件中,仅是对合同转让事实的通知,是原告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被告既不能证明该通知到达了泊头信用联社,也未提供任某证据证明该合同的转让取得了被告的同意,故本院对原告所称《代理合同》转让的事实不予认定。故原告起诉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新坐标律师事务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闪彤

审判员魏志斌

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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