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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与北京虎守杏林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某某(北京市朝阳将台胜超机电设备经营部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u~\,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虎守杏林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镇X路X号X门。

法定代表人应某某。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北京虎守杏林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守杏林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仕平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成某某起诉称:2007年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10.4万元的货物,并于2007年9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转账支票,但原告去承兑时被银行以空头支票为由退回。后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了货款4万元,尚欠货款6.4万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尚欠价款,并承担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208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某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虎守杏林公司已不在其住所地经营,且下落不明。经法院告知和释明后,原告成某某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所地,且不同意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仕平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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