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台前县剧院、被上诉人台前县文化旅游局、被上诉人台前县财政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剧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剧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剧院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文化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该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继芳,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台前县剧院(以下简称剧院)、被上诉人台前县文化旅游局(以下简称文化局)、被上诉人台前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08)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某某于1955年参加工作,1975年调入剧院工作,1993年12月退休,退休工资为136.17元,由剧院向王某某按月发放退休金。台前县人事局调查报告载明,剧院于1987年前就属于财政差供单位,进入90年代剧院逐步失去了经营收入,职工工资无法全额发放。自2000年底,王某某等5位退休职工由财政局按差x`%直接发给本人(实际不x%),2000年12月10日,王某某等5位退休职工书写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根据财政规定我们几位退休干部、职工归财政部门发x(%工资,从财政发放之日起,不再给剧院要求发任何工资,如财政工资有停发现象,单位再共同想办法解决。”后王某某发现其退休金与实发工资有较大差距,曾多次向剧院反映情况,王某某于2006年08月10日向台前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08月15日以王某某的申请日期超过法定期限,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王某某于2006年08月31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剧院支付欠发王某某的退休金(按实际欠发额)x元,每月按应享有退休金标准支付退休金,并办理医疗保险。

原审法院另查明,王某某自1993年退休后工资基本情况如下:1993年12月退休工资为136.17元/月;1994年的工资为492.90元/月;1995年的工资为512.90元/月;1997年的工资为552.90元/月;1999年的工资为662.90元/月。2001年欠发工资为(档案工资为817.90元/月-实发工资397.80元/月)×12个月=5041.20元;2002年欠发工资为(档案工资为817.90元/月-实发工资397.80元/月)×12个月=5041.20元;2003年欠发工资为(档案工资为872.90元/月-实发工资471.60元/月)×12个月=4815.60元;2004年欠发工资为(档案工资为872.90元/月-实发工资483.20元/月)×12个月=4676.40元;2005年欠发工资为(档案工资为892.90元/月-实发工资483.20/月元)×12个月=4916.40元;2006年欠发工资为(档案工资为1072.90元/月-实发工资483.20元/月)×12个月=7076.40元;2007年欠发工资为(档案工资为1072.90元/月-实发工资643.70元/月)×12个月=5150.40元;自2001年01月起至2007年12月止剧院共计欠发王某某工资款为x.60元。

原审法院又查明,剧院的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形式为差额预算管理,2000年前财政局对剧院拨付经费,王某某的退休工资由剧院发放,2000年后,王某某的退休工资直接在财政局处领x%。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本案案由应由劳动争议纠纷变更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剧院系独立法人,其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形式为差额预算管理,王某某系被告剧院的退休职工,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某请求被告剧院补发所欠工资,以后工资按全额发放,因王某某是剧院的退休职工,王某某与剧院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剧院的经费管理形式为差额预算管理,对差额部分应依法承担责任,故王某某的该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即自2001年01月份起至2007年12月份止,共欠发王某某工资x.60元,剧院应予以补发,自2008年01月份以后的工资按王某某应领取的数额1072.90元,剧院对差额部分予以发放;《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X号)规定“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X号)《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二、政策规定。(一)覆盖范围。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也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意见》豫劳社[2005]X号明确指出,搞活工资收入分配,调动职工积极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继续执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转制前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继续拨付的事业费中解决,在职人员的医疗补助,可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解决;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依照上述相关规定,王某某请求剧院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在庭审中提供2007年03月份的工资1612.70元,并请求自2007年03月份后工资应按1612.70元发放,但未能提供其它证据与之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文化局提供的王某某档案工资及财政局提供的王某某实发工资情况,2000年以前王某某工资在剧院发放期间,无证据证明王某某的工资被欠发的数额,故王某某该诉请,本院无法支持;王某某请求文化局、财政局补发所欠工资,以后工资按全额发放并办理医疗保险,因王某某与文化局、财政局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故王某某之诉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剧院辩称对王某某没有任何违法侵害行为,办理医疗保险也不是剧院的职能范围,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X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X号)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台前县剧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发王某某2001年01月至2007年12月的欠发工资款x.60元,自2008年01月起按王某某应领工资1072.90元/月且随工资改革政策递增并全额发放(除被告台前县财政局发放的部分),并为王某某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元,由被告台前县剧院负担。”

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为,1、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财政局给王某某发放的2007年3月份工资表,其工资为1612.7元,应作为证据使用,自己2007年的工资标准应按1612.7元补发。2、补发工资应从1994年开始补发。请求二审改判按2007年3月份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上诉人台前县剧院的上诉理由为,1、自1991年至2000年剧院不再具有经营的功能,不再有收入,只能依靠财政拨发的经费发放不到30%的工资,2000年以后财政不再向剧院拨款,剧院无任何收入来源,涨工资和发放百分之几十的工资不是剧院能确定的,剧院不具备向王某某补发工资的能力。2、原审既然认定剧院有16个编制,应享受全额工资供给,上级主管部门就应该按16个编制全额拨付剧院工资,但上级主管部门并未将此款拨付给剧院。请求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文化局的答辩理由为,文化局只是政策的执行者,职工的工资高低不是由文化局决定的,是上级部门的安排,所以文化局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被上诉人财政局的答辩理由为,2007年王某某的工资标准为1072.9元,2007年3月份所发的1612.7元,其中有969元的增资额,该增资额是多个月的累计数,王某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某某要求自1994年补发工资,是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问题,与财政局无关。

二审查明,关于王某某2007年3月份工资表记载的实发工资1612.7元的问题,从王某某的工资表中可以看出,2007年2月份以前,向王某某发放的基本工资额为483.2元,2007年3月份涨为643.7元,实际增资在2007年3月份以前,2007年3月份补发了前几个月的增资累计数额969元,故2007年3月份王某某实领工资额为1612.7元。

本案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退休工资是保障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的主要来源,应当足额发放,未足额发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上诉人王某某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退休的职工,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全额发放退休金。原审判决其用人单位台前县剧院补发拖欠并全额发放王某某的退休工资与法有据,应予以维持。

关于王某某的工资补发标准问题,现已审理查明王某某的档案工资标准为1072.9元,2007年3月份王某某工资表中所载明的实发工资数额1612.7元系调资后补发工资差额所致,该数额并非王某某的档案工资数额,故王某某要求按1612.7元补发工资差额的上诉理由不应予以支持。关于王某某所诉其工资应从1994年开始补发的问题,因现无证据证明1994年至2000年该段时间内,台前县剧院对王某某的工资发放情况,以及此期间内欠发的工资数额,故王某某的该项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关于上诉人台前县剧院所诉单位无收入,不具备补发王某某工资能力,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未全额拨发工资问题,本院认为,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经济困难和无力承担并非免除其义务的法定事由,故对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其上级部门是否全额拨付工资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8元,王某某和台前县剧院各承担3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选

代理审判员赵某波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建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