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诉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X镇X村。

负责人郭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任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任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以下简称原康信用社)诉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康信用社诉称,被告任某甲于2008年3月13日向我社借款4万元,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月利率为8.88‰,逾期按原利率加收30%计算,由任某乙、任某丙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截止2011年2月18日,三被告尚欠我社本金4万元,利息x.18元,共欠本息x.18元。请求判决:1、被告任某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x.18元(利息算至2011年2月18日)以及2011年2月18日以后的利息;2、判决被告任某乙、任某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3日,贷款人原康信用社与借款人任某甲,保证人任某乙、任某丙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贷款期限自2008年3月13日起至2009年3月13日止,利率按月息8.88‰计收利息,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利率上浮30%计收利息。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借据。截止2011年2月18日被告任某甲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x.1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利息明细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经本院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任某甲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双方由此形成纠纷,责任某被告任某甲。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任某甲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x.18元(截至2011年2月18日)及以后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任某乙、任某丙按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任某乙、任某丙对借款本息及全部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1年2月18日为x.18元,从2011年2月1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息);

二、被告任某乙、任某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艺玲

审判员李海东

人民陪审员倪小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兴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