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张某,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晋x号重型货车行至邓州市X镇省界处与行人钱××相碰撞,致使钱××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董某某逃逸。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董某某供述,证人邹××、董××等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晋x号重型货车行至邓州市X镇省界处与行人钱××相碰撞,致使钱××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董某某逃逸。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方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了其驾车将一人撞倒致死的时间、地点及经过。证人邹××、董××证实董某某驾车肇事的事实,与被告人供述一致。此外,检察机关还提交了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光超

审判员武圣乾

人民陪审员鲁淑桂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玉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