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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诉西平县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楚某某,西平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西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现被抽调在西平县政府拆迁办公室工作。

原告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后,于2009年12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日及2010年3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冯新平,被告委托代理人楚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2003年1月依法成立的私营造纸企业,各项法律手续齐全。公司成立后,先后投入资金300万元进行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净资产500余万元。2006年11月,西平县城区拆迁扩建指挥部以拟修建的工业园区X路从公司通过为由,通知公司停止生产,限期拆迁。然而,县政府通知公司停产后,不但不对公司依法进行公平补偿,竟然指使附近村民进行强行拆迁。公司人员坚决保卫公司,双方发生冲突。拆迁指挥部见事态严重,不得不让村民们停止强行拆迁。到了2007年10月,拆迁指挥部又通知说道路不修了,公司的拆迁问题暂时停止,等待研究后处理。公司当初为了扩大再生产,公司股东们用各自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每年的银行利息就有10多万元,现在政府让停产后再等待处理,公司损失太惨了。到了2008年初,拆迁指挥部通知说县政府有了新规划,让公司继续拆迁,政府补偿,拆迁后的土地出让给塔杆股份公司使用。但政府却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停止生产经营补偿标准驻马店市政府规定为每平方米补偿100-180元,而西平县政府只同意按照每平方米40元进行补偿,全厂区x平方米的面积仅按照8千余平方米进行补偿,其中两台价值46万元的机器设备也不予补偿。后来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其它设施被全部拆除。原告认为,西平县政府让原告公司停止生产近三年,对三年来的损失不补偿,且又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西平县政府拆除原告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原告损失360万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西平县X村信用社与西平县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于2000年2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西平县环境保护局(西平县环保技术服务中心)与刘某甲签订的协议书;3、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4、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的排放水污染许可证;5、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7、2006年2月17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8、西平县电业公司从2006年1月至11月收取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电费的发票;9、2007年3月20日西平县建设局关于交通路X路延伸工程房屋拆迁的公告;10、2008年10月22日西平县拆迁办工作人员张某某、于慧对刘某乙的询问笔录;11、2008年10月23日西平县拆迁办工作人员张某某、于慧、潘耘伶对好强纸厂房屋、净化池、地平丈量复核计算表;12、好强纸厂部分固定资产交接清单;13、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新增资产清单;14、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拆迁资产评估报告书两份(第X号和第X号);15、西平县人民政府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西平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地点及内部情况照片两张;16、2009年5月29日西平县城区拆迁扩建工程指挥部与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书;17、2009年6月3日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18、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政[2008]X号文件;19、西平县工业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拆迁现场情况光盘。

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辩称,一、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原告不具有好强纸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西平县好强纸厂原属于环城乡X村委和邵庄五组所办的企业,因邵庄村委和邵庄五组在西平县环城信用社借款不能偿还,经西平县法院裁决将好强纸厂抵偿给环城信用社。本次拆迁补偿本应对环城信用社进行补偿,而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无拆迁补偿资格。本案原告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租赁原西平县好强纸厂生产经营的合同已经于2005年8月26日到期,在合同期限之外,其无权提出拆迁赔偿请求。因此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不适格。至于通过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给与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法人刘某甲的拆迁补偿,是考虑他实际承包过好强纸厂,从而进行的照顾性补偿。二、西平县政府为了改善城市建设环境,对西平县X路南段向南延伸工程设施拆迁,经西平县建设局核发了[2007]X号拆迁许可证,并于2007年3月20日发布了拆迁公告。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合同期满停产时间远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西平县政府没有向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发过任何停业通知,故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西平县建设局关于交通路X路延伸工程房屋拆迁的公告;3、西平县X村信用社与西平县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于2000年2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西平县环境保护局(西平县环保技术服务中心)与刘某甲签订的协议书;4、交通路南段向南延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5、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平县修建工业区X路拆迁一事调查核实情况意见;6、西平县柏城法律服务所现场勘验情况报告书;7、西平县城区拆迁扩建工程指挥部与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及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领取拆迁补偿款的6张票据;8、西平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西平县环城信用社申请执行好强纸厂、邵庄村委、邵庄五组借款纠纷案的处理建议;9、西平县X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档案。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提供的证据1-6,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7,被告对其真实性及法律效力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协议系驻马店市X组织各方签订,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识表示,本院对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8-12,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3、14,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5-20,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因该公告内容与拆迁许可证内容不一致,本院对该公告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3,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4,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法律效力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补偿协议对原告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补偿,故对该协议中此项补偿内容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5,原告对其法律效力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内容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6、7、8,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9,该企业名称与本案拆迁人名称不一致,对其它内容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调取的证据原、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西平县好强纸厂因拖欠西平县X村信用社借款不能及时偿还,其固定资产被西平县法院依法裁决归西平县X村信用社所有。2000年2月24日,西平县X村信用社与西平县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将好强纸厂固定资产租赁给西平县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租赁期限至2005年8月26日。随后西平县环保局代表西平县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与刘某甲签订了协议书,委托刘某甲以60%的控股权负责生产经营,经营期限为2000年3月至2005年8月26日。此后,刘某甲投入资金开始生产。2003年1月20日,刘某甲注册成立了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为扩大生产,陆续购置了新的机器设备,建成了污水处理设施,取得了污水排放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合法生产经营的证件。租赁合同到期后,西平县X村信用社没有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求,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继续生产经营。2006年2月17日,驻马店市X组织甲方西平县X村信用社、乙方冯秀芳、丙方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丁方邵庄居委会第五村X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甲方西平县X村信用社书面同意将原好强纸厂资产继续出租给丙方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经营使用。

2006年11月,因西平县政府决定建设交通路X路延伸工程,决定拆迁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西平县X村信用社通知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停产。2006年12月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停产等待拆迁。2007年3月19日,西平县建设局颁发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对交通路X路延伸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为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迁期限为2007年3月19日至2007年7月1日。经查,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均系西平县政府拆迁办公室内部建立的部门。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未有登记注册,西平县政府拆迁办于2008年6月3日注册成立了西平县X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红旗。杨红旗系西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西平县政府拆迁办公室主任,负责拆迁办全面工作。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2005年3月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寇记坤。寇记坤系西平县政府拆迁办副主任,负责财务管理、拆迁业务协调工作。2007年7月,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委托西平县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在租赁西平县好强纸厂后新投入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建筑物修建改造价值x.60元,机器设备自身价值x元,机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设备基础及拆迁费估价为x元。以上评估资产价值共计x.60元。因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与西平县政府拆迁办就拆迁面积及拆迁补偿问题协商不成,加之邵庄居委会第五村X组群众要求返还纸厂土地,强行拆毁了纸厂部分房屋及设备,造成矛盾激化。此后,西平县政府拆迁办通知停止拆迁,等待研究处理。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也一直派人看厂等待结果。2008年10月,西平县政府拆迁办通知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按照西平县政府的新规划继续拆迁,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2008年10月23日,西平县拆迁办工作人员张某某等会同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刘某乙对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房屋、净化池、地平进行了丈量。经丈量确认房屋面积为3315.67平方米,水净化处理池面积为2633.30平方米,水泥地坪面积为2472.96平方米。2009年5月29日,西平县城区拆迁扩建工程指挥部与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就好强纸厂拆迁遗留问题达成一份协议,由西平县城区拆迁扩建工程指挥部补偿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停产期间看厂费及旧机器设备、建筑物共x元。该协议由西平县城区拆迁扩建工程指挥部法人杨红旗及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法人刘某甲签字盖章。2009年6月3日,西平县拆迁办以其内部成立的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补偿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新增资产、房屋、机器地角、水池(含净化池)、机器重置搬迁费用x元,附属物x元,停业损失费x.20元(按照房屋、水净化处理池、水泥地坪面积8401.93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40元计算)。以上补偿共计x.20元,经西平县政府拆迁办主任杨红旗签字同意,以西平县政府拆迁办和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六次付给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被拆迁后,土地现由西平县塔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成为该公司厂区的一部分。此后,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以西平县政府违法拆迁,未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标准足额补偿,签订补偿协议系被逼迫为由,于2009年11月23日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后,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城市规划区内,其厂区房屋拆迁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西平县因城区X路南段延伸工程需对道路范围内的房屋及地面附属设施进行拆迁,2007年3月19日,西平县建设局颁发了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拆迁人为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拆迁人为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因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西平县X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前身,其与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均系西平县政府拆迁办公室组建的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由西平县政府拆迁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故实际拆迁人应认定为西平县政府拆迁办。西平县政府拆迁办系西平县X组建的办事机构,其代表西平县政府行使行政职权,本次拆迁行为应认定为西平县政府的行政行为,西平县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适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X号)《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不能直接组织房屋拆迁。西平县政府成立的拆迁办直接组织实施拆迁,行为违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与答复。本案中,拆迁人未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其也未申请获得延期批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期限超过一年,拆迁事由已经变更的情况下,继续按照原拆迁许可证拆迁,存在违法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案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租赁原西平县好强纸厂厂房生产经营,其后又修建、扩建了厂房,购置了新的生产设备,因以上财产被拆除,其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因需拆迁被停产、停业,拆迁人应给予其适当补偿。建设部2003年12月1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停产、停业补偿费的标准,按照各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2008年2月29日发布的驻政[2008]X号文件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发放100-18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西平县政府拆迁办按照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支付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补偿费,没有依据,违反了上述规定。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要求按照驻马店市政府发布的补偿标准范围对其停产、停业补偿费进行补偿,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新增资产价值经评估后,其与西平县政府拆迁办达成了补偿协议,其再要求赔偿机器设备及其它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三年的停产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的停产、停业补助费依据其区域位置、生产经营状况,按照每平方米补偿140元比较适宜。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房屋及其它固定设施面积8401.93平方米,应补偿其停产、停业补偿费x.2元。西平县拆迁办已按照每平方米40元支付了停产、停业补偿费x.2元,还应再补偿给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差额部分x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在对原告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拆迁及补偿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二、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补助费x元。

三、驳回原告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新生

审判员张铁良

人民陪审员邓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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