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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44岁,汉族,北京阎村德胜建材销售中心业主,住(略),现住北京市X村镇木材厂。

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邓庄北大分校路一号。

负责人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法官于颖颖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林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原告在2008年4月与被告下属的房山项目部签订了一份木材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的周口店镇X村民回迁楼运送木材,合同还约定了木材的单价和数量,具体价款以实际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义务,后与被告房山项目部的经理鲁刚志进行结算,被告现仍欠余款共计x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元,及利息1万元。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但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于2009年6月9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注销,原告所诉系主体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颖颖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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