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都高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街X号五幢二单元X号。
法定代某人代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某人罗宏波,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某人黄某某,男,成都高知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略)。
被告成都铁成铁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街X号X-X-X号。
法定代某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冯薇,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某人肖延高,四川成都高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高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铁成铁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高知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铁成铁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高知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铁成铁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高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铁成铁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2980元,由原告成都高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共计4768元退还给原告成都高知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何岗
代某审判员钟晞鲲
代某审判员吴勇建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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