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与北京市通州区7o县镇后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Xo县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Xo县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慕华,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o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o县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树生,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Xo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地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某、石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甲在一审中起诉称:李某甲系北京市通州区Xo县X村民。1998年3月,李某甲从后地村村委会处承包该村X亩土地,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甲承包位于某莫翅土地7亩,承包期限30年,从1998年3月23日至2028年3月23日止。但自2004年8月,后地村村委会将李某甲承包的4.7亩土地交由他人耕种,李某甲多次要求后地村村委会返还该土地未果,故诉至法院解决。要求后地村村委会返还沙莫翅土地4.7亩;后地村村委会给付经济损失1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后地村村委会在一审中答辩称:李某甲所诉与事实不符。1998年,李某甲与后地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第6条第2项明确规定,李某甲不按合同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视为自动放弃土地承包权。后李某甲未向后地村村委会交纳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李某甲于2001年向后地村村委会表示过不种这块地了。2001年到2002年间该土地闲置。2002年秋天,后地村村委会将该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了其他村民,李某甲也没有提出要包地。后来没地的村民有补助,李某甲也到后地村村委会处领取了无地村民的补偿。

2004年后地村村委会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将后地村内原承包土地收回,再次进行分配,是当时历史政策决定的。后地村村委会按照当时的土地现状进行了确权。因李某甲2001年开始弃耕该案诉争土地并拒绝交纳相关费用。所以只确权给李某甲土地2.3亩。现后地村村委会管辖区域内已无土地可供再分配。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甲系后地村村民。1998年3月23日,以北京市通州区Xo县X村经济合作社(后被依法撤销,其权利义务由后地村村委会承担)为甲方、李某甲为乙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莫翅土地7亩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30年,从1998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3日止。甲方拥有土地所有权,乙方对承包土地享有使用权、转让权。乙方每年向甲方上交承包费560元。违约责任:乙方不按合同规定上交土地承包款、税金和各项费用,视为自动放弃土地承包权。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2001年,李某甲放弃了上述7亩土地的种植。后地村村委会将上述7亩土地发包给了其他村民。2004年国家开始实行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地村土地确权以2002年土地实际使用现状确权。2004年6月李某甲找到后地村村委会要求继续承包土地,后地村村委会从李某甲弃耕的7亩土地中调剂2.3亩发包给李某甲,双方并于8月27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后后地村村委会陆续与其他村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本案所涉沙莫翅7亩土地除李某甲承包2.3亩外,后地村村委会将其余土地发包给了后地村村民张秀霞、张淑兰。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998年3月,李某甲与后地村村委会系自愿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2001年,李某甲自愿放弃了上述合同约定的沙莫翅7亩土地的种植,后地村村委会遂将上述7亩土地发包给了其他村民,双方所签土地承包合同应视为解除。2004年国家实行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后,同年8月,李某甲与后地村村委会就上述沙莫翅土地中的2.3亩签订确权确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形成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且后地村村委会已将剩余4.7亩土地及后地村其他耕地发包给了其他村民。故李某甲现要求后地村村委会返还沙莫翅4.7亩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某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李某甲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01年,李某甲自愿放弃了上述合同约定的沙莫翅7亩土地的种植”与事实不符。李某甲从未放弃土地承包权,也未弃耕。2001年,因李某甲家里建房太忙,怕造成土地闲置,李某甲找到后地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请李某乙帮忙找人先种着这片地,土地的承包费也由借种人交纳。李某甲并未放弃7亩土地的承包权。二、后地村村委会以2002年土地实际使用现状确权不合法。1998年3月,李某甲与后地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某甲承包位于某莫翅土地7亩,承包期共30年,从1998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3日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为李某甲制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李某甲与后地村村委会既没有解除双方于1998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李某甲又没有自愿交回承包地,后地村村委会将李某甲承包的土地确权给他人没有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应追加张秀霞、张淑兰为一审被告。一审庭审过程中,根据后地村村委会提交的证据,李某甲才知道后地村村委会又与张秀霞、张淑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将李某甲的合法承包土地违法发包给张秀霞、张淑兰,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张秀霞、张淑兰为被告。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李某甲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查清事实,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后地村村委会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李某甲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李某甲2001年之后没有缴纳过土地承包费,属于某动放弃土地承包权。李某甲家建房是在2003年和2004年,并非在2001年。后地村村委会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不应该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故后地村村委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甲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李某甲向法院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后地村村委会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院调取的后地村土地确权方案、联系笔录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某甲与后地村村委会确于1998年3月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某甲承包位于某莫翅的土地7亩,承包期30年,李某甲亦实际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李某甲于2001年时,因其自身原因实际未种植上述合同约定的沙莫翅7亩土地,后地村村委会系在李某甲放弃种植的情况下,将上述7亩土地发包给了其他村民。2004年,国家开始实行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据一审法院从镇政府调取的文件,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地村土地确权以2002年土地实际使用现状确权。2004年8月,后地村村委会从李某甲未实际种植的上述沙莫翅7亩土地中调剂出2.3亩发包给李某甲,并与李某甲就该2.3亩土地签订了确权确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形成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李某甲依据该合同取得了上述2.3亩土地的承包权。后地村村委会也依据土地确权政策将其余4.7亩土地及后地村其他耕地确权发包给了其他村民。现李某甲要求后地村村委会返还已经发包给张秀霞、张淑兰的4.7亩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亦无违法之处。故李某甲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对李某甲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某甲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李某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石东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