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世纪富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利宏鑫达贸易商行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富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东方梅地亚中心A座X层101、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富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运营人员。

委托代理人全红,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利宏鑫达贸易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十里堡(北京印染厂院内)。

投资人于利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利宏鑫达贸易商行法律顾问。

上诉人北京世纪富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富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利宏鑫达贸易商行(以下简称利宏鑫达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9月16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宏鑫达商行在一审中起诉称:世纪富乐公司旗下经营“东京厨房”、“高仓日本料理”等多家饭店。利宏鑫达商行自2008年起向世纪富乐公司供海鲜等货品,世纪富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至2009年2月,世纪富乐公司尚欠利宏鑫达商行货款x.4元。利宏鑫达商行多次催要,世纪富乐公司一直拖延支付,故利宏鑫达商行起诉来院,要求世纪富乐公司支付货款x.4元。一审庭审中,利宏鑫达商行表示认可世纪富乐公司提出的欠款额,即x.9元,其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予以放弃。

利宏鑫达商行向该院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收条;2、转账支票;3、提货单285张。

世纪富乐公司在一审答辩称:拖欠货款属实,但数额有差异,应为x.9元。利宏鑫达商行供货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相比偏高,且中间未通知世纪富乐公司就突然停止供货,给世纪富乐公司造成损失,双方曾协商,但未成功。希望能够协商,打折后按照7万元结算。一审庭后,世纪富乐公司提出应从上述x.9元中再扣除1笔已付款x.1元。

世纪富乐公司向该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支票领用单;2、世纪富乐公司财务会计李晓勤的证言;3、面额为x.1元的发票。

经该院庭审质证,双方对利宏鑫达商行证据2、3,世纪富乐公司证据1、3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该院予以确认。世纪富乐公司承认收条上为其财务人员签字,但提出签字时并没有“收条”、“今收到北京利宏鑫达贸易商行结账送货单”字样及落款单位的名称,此后其已经支付1.7万余元。利宏鑫达商行认为证人李晓勤所述双方交易情况属实,收条上的款项已经支付1部分,但证人有关收条内容的记忆不能对抗书证的效力。该院认为,世纪富乐公司承认收条上签字的真实性、数额的准确性,仅凭其财务人员的记忆对收条其他内容提出异议,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该院对收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人所述与收条记载相同的内容以及利宏鑫达商行认可的事实,该院亦予以采信。

该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8年3月26日至2009年2月16日利宏鑫达商行陆续向世纪富乐公司下属“东京厨房”、“高仓日本料理”等饭店供海鲜等货品。2008年7月21日,利宏鑫达商行将面额x.3元的发票交付世纪富乐公司,世纪富乐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注明发票款未付的“收条”上签了字。2008年10月30日、12月30日世纪富乐公司2次支付上述收条中的货款,共计x.5元,收条上的其他货款尚未支付。世纪富乐公司的财务人员李晓勤出庭作证,称世纪富乐公司累计欠款9万9千余元。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交易、结算方式为:利宏鑫达商行按要求送货,世纪富乐公司开具入库单,各执1联;每月利宏鑫达商行持入库单至世纪富乐公司对帐,世纪富乐公司付款利宏鑫达商行就交还入库单。此外,双方当事人还确认:现利宏鑫达商行所持的285张入库单总金额为x.4元,上述世纪富乐公司已付的x.5元货款,利宏鑫达商行尚未交还入库单;世纪富乐公司尚欠货款x.9元。一审庭后,世纪富乐公司提出其2008年5月还曾支付过x.1元货款,因以往双方均以支票结账,支票领取人在存根上签字,而该笔付款系现金方式支付,收款人没有出具任何收条,世纪富乐公司也未收回入库单,故其在庭后才发现该付款发票。利宏鑫达商行承认开具了该发票,但否认已收取相应的价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利宏鑫达商行向世纪富乐公司供货,世纪富乐公司支付价款,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交易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利宏鑫达商行履行了供货义务,世纪富乐公司作为买方实际接收了货物,应当支付约定的价款。世纪富乐公司收货时开具的入库单上均载明了货物的数量和价款,现没有证据证明该价款的约定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世纪富乐公司主张利宏鑫达商行未事先通知而突然停止供货,也缺乏证据支持,因此该院对其有关售价高、停止供货等答辩不予支持。一审庭审中,双方已经确认欠款额,一审庭后世纪富乐公司提出另有1笔付款应予扣除。就此,该院认为,虽然先开发票后付款不符合发票管理的一般规定。但是,本案中,双方以往结账均为支票形式,利宏鑫达商行领取支票也均有签字手续,世纪富乐公司主张这1笔是唯一的一次现金方式结算,却没有任何签收手续,存有疑点。而且,入库单是结算凭证,世纪富乐公司付款后应收回,现该笔款项对应的入库单仍由利宏鑫达商行持有。再者,世纪富乐公司财务人员出庭作证时确认的欠款金额并未扣除该笔款项。综合全案,仅凭世纪富乐公司提供的1张发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认定该笔款项已经支付,故该院对世纪富乐公司有关扣除该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北京世纪富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利宏鑫达贸易商行货款九万九千二百六十五元九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世纪富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利宏鑫达商行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价格,世纪富乐公司当初购货时由于无暇顾及采购环节导致未注意此问题。一审中以“双方以往结帐均为支票形式”,“没有任何签收手续,存有疑点为由不予采信世纪富乐公司扣除该款缺乏事实根据。事实上,利宏鑫达商行开具的该笔款项的发票能够证明,世纪富乐公司曾经以现金支付货款x.1元,且发票上亦未注明“未支付货款”,上述事实均说明世纪富乐公司已支付该笔货款。世纪富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请求判决世纪富乐公司给欠货款x.8元(以x.9元扣除x.1元已付款和价格畸高部分x元)。

利宏鑫达商行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上述所列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利宏鑫达商行履行了供货义务,世纪富乐公司买受了货物,应当付款。世纪富乐公司收货时开具的入库单上载明了货物的数量和价款,系双方当事人交易之时真实意思表示,现世纪富乐公司主张利宏鑫达商行所供货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价格,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世纪富乐公司主张应当从x.9元货款中扣除x.1元一节。本院认为,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欠款额为x.9元,之后世纪富乐公司反悔其自认,提交发票1张,用于证明曾经以现金付款x.1元。双方当事人以往付款均为支票方式,仅本案争议的x.1元为现金方式付款,利宏鑫达商行对此不认可,世纪富乐公司亦未提交现金签收手续,其主张存有疑点。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惯例,世纪富乐公司付款后应收回入库单,而现该笔款项相对应的入库单仍由利宏鑫达商行持有。再者,世纪富乐公司财务人员在一审出庭作证时所确认的欠款金额中并未扣除该笔款项。综合全案,仅凭世纪富乐公司提供的1张发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认定该笔款项已经支付。故一审法院对世纪富乐公司主张扣除该款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世纪富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一十八元,由北京利宏鑫达贸易商行负担一百七十七元(已交纳),由北京世纪富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四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五元,由北京世纪富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芦超

代理审判员郑亚军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周晓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