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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某,女。

被告:董某某,男。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不够了解,婚后原告患病,被告不给原告治病,原告从娘家借钱看病,被告却让原告将借的钱用来做生意还帐;被告经常和原告生气,每次生气都赶原告回娘家,并且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现在原告的胳膊不能自理;医生说原告的病是压力太重所造成的;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无子女。

原告对其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其胳膊不能自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治疗疾病借有债务,要求被告承担1.5万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婚前财产有被子6床、毛毯1条、床单和床罩1套、创维29寸彩电1台,婚后财产有豪爵摩托车1辆、黄某15袋、麦子5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医疗单据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生气,使原、被告难以维持良好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被告缺席,原告主张的婚前、婚后财产无法查清核实,故本院对夫妻财产暂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原告主张治疗疾病借有债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另行解决。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张晓明

人民陪审员:徐富然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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