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中远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摩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中远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北京中远大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幸福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人朱小夏,男,该公司行政人事总监,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摩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嘉豪大厦C座803、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北京中远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大昌公司)与被告北京摩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远大昌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小夏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唤,摩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远大昌公司诉称,原告北京中远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北京中远大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摩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3日签订长期自驾租车合同,被告租赁原告奥迪A6-2.0T一辆,车牌号京x,租期为三个月,租期至2007年7月12日,保证金及违章保证金合计人民币1万元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x元整。后于2007年7月3日双方将租期续至2008年1月12日,租赁期满后又于2008年1月17日将此合同期续约至2009年1月12日,两次续约都只是租期延长,其他合同内容包括车型、租金、保证金均未发生改变。

被告于2008年8月开始出现延迟支付租金现象。2008年12月15日,原告在多次联系车辆使用人王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果的情况下通过GPS收车,并以短信形式通知对方。自2008年9月13日至2008年12月15日,被告供拖欠原告租金x元,违约金2754元,交通违章罚款600元,合计为x元。口出被告已支付原告的车辆保证金x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x元。另被告滞留原告京x奥迪车钥匙1把。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租车费人民币x元(已扣除保证金x元);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赁费的违约金人民币2754元;

3、判令被告支付租车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罚款损失人民币600元;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京x奥迪车钥匙1把;

5、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摩软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中远大昌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汽车租赁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租赁期限到2007年7月12日,并办理了两次延期;

2、车辆租用告知书,证明被告在租车期间造成违章,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3、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信息,证明被告在租车期时造成交通违章行为,并应交纳罚款600元。

被告摩软公司未提交质证意见及证据。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中远大昌公司起诉的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亦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摩软公司与中远大昌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由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中远大昌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摩软公司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摩软公司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应属违约。中远大昌公司要求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摩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摩软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中远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费三万七千四百三十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摩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中远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二千七百五十四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北京摩软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中远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通违章罚款六百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北京摩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中远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京x奥迪车钥匙一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北京摩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八元由被告北京摩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李某荣

审判员杨凤新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武Ny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