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威龙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谦,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威龙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东里X号园明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白付,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乙,女,北京威龙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会计,住(略)。

原告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与被告北京威龙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恒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恒公司诉称,2008年9月28日双方签订了编号分别为x-x和x-01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威龙恒信公司向我公司购买价值分别为x元和x元的货物,合同签订当日,我公司将价值x元的货物发给威龙恒信公司,威龙恒信公司签发了收货单,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威龙恒信公司应在我公司发货当日付清货款,但威龙恒信公司未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时间向我公司支付货款x元。后威龙恒信公司、悦达基业公司与我公司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由悦达基业公司代威龙恒信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两份《销售合同》项下的货款。此后经我公司一再催促,威龙恒信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和2008年11月7日先后两次向我公司付款14万元,至今威龙恒信公司仍欠付我公司货款x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威龙恒信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元。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大恒公司起诉主张该公司与威龙恒信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威龙恒信公司。为此大恒公司提交了两份销售合同及收条一张,三份证据上均加盖了威龙恒信公司的公章。庭审中经询问,威龙恒信公司对以上三份证据上加盖的公章真实性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表示该公司与大恒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未实际收取大恒公司的货物。之所以三份证据上加盖了该公司公章,是因为案外人北京悦达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波指使张华利用威龙恒信公司管理不严的疏漏,盗取了威龙恒信公司公章,与大恒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实际收取了大恒公司货物。威龙恒信公司表示该公司已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报案,举报苏波涉嫌合同诈骗,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已立案。为此威龙恒信公司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我院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察支队进行调查。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与案件承办人吴海翔探长进行了联系。经调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表示威龙恒信公司于2009年1月9日向该支队报案,举报苏波盗用该公司公章以该公司名义骗取大恒公司货物。经审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于2009年2月8日做出京公海刑字[2009]X号立案决定书,对苏波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现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苏波尚未归案。

本院认为,大恒公司所提交的三份证据即两份销售合同及收条上的威龙恒信公司公章系由谁所加盖,以及大恒公司的货物系由谁实际收取这一情况,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对苏波涉嫌诈骗案的侦查范围完全重合。大恒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威龙恒信公司已实际收取货物或威龙恒信公司已支付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故大恒公司对威龙恒信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威龙恒信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零六十八元(原告已预交),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费二千七百九十九元,由原告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克楠

审判员谢东

代理审判员徐立平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殷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