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网智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智博通公司)诉被告新疆虹网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虹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网智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中航科技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成,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虹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X路电脑城3A-X室。

法定代表人江某。

原告北京网智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智博通公司)诉被告新疆虹网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虹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王克楠担任审判长,与法官谢东、徐立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网智博通公司委托代理人金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疆虹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智博通公司诉称,2008年3月20日和2008年4月21日,新疆虹网公司向我公司采购交换机一批,并签订了编号为x和编号为x的《销售合同书》各一份,合同总价款共计x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其订购的全部产品运交新疆虹网公司,但新疆虹网公司仅支付货款x元,余款至今未付。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新疆虹网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元及违约金(自2008年5月5日起算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x.51元)。

被告新疆虹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0日,新疆虹网公司(买方)与网智博通公司(卖方)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供交换机设备,价款共计x元。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交货时间:2008年3月25日,交货地点:乌鲁木齐市X路电脑城X楼XA-X室,联系人:廖成志。合同第四条约定,买方应在卖方交付产品当日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0%的定金,剩余货款买方在2008年4月10日前以电汇形式向卖方全部付清。合同第六条约定,由违约方按照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8年4月21日,新疆虹网公司(买方)与网智博通公司(卖方)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供交换机设备,价款共计x元。。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交货时间:2008年4月22日,交货地点:乌鲁木齐市X路电脑城X楼XA-X室,联系人:廖成志。合同第四条约定,买方应在卖方交付产品当日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0%的定金,剩余货款买方在2008年5月5日前以电汇形式向卖方全部付清。合同第六条约定,由违约方按照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网智博通公司通过托运及快递方式向新疆虹网公司交付了货物,新疆虹网公司员工廖成志在托运单、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2008年9月,新疆虹网公司向网智博通公司付款x元。

2009年6月9日,新疆虹网公司以传真形式向网智博通公司发出《还款计划书》,内容为:北京网智博通科技有限公司,我公司欠你单位货款人民币x元,现在下述期限内还款。一、2009年6月25日前还款x元;二、2009年7月25日前还款x元;三、2009年8月25日前还款x元。

庭审中经询问,网智博通公司表示并不同意新疆虹网公司在《还款计划书》中承诺的还款期限,并表示新疆虹网公司亦未按《还款计划书》承诺的期限履行。

以上事实,有网智博通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书》、托运单、签收单、付款凭证、《还款计划书》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网智博通公司与新疆虹网公司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合法有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网智博通公司在履行交货义务后,新疆虹网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亦未按其承诺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网智博通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新疆虹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该公司放弃实体答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虹网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网智博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五万二千零三十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五万二千零三十元为基数,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

如被告新疆虹网网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六元及财产保全费七百零五元(均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新疆虹网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克楠

审判员谢东

代理审判员徐立平

二ΟΟ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殷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