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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马某某、李某丙、李某丁颁发土地证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姬卉琴、武某某,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获嘉县国土局干部。

上列当事人因颁发土地证纠纷一案,前由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李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7)新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新中行监字第21-X号行政裁定,进入再审程序。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新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及获嘉县人民法院(2006)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宇

审判员:安利军

审判员:谢田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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