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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平谷县东高村经济联合公司、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客户经理,住(略)。

被告平谷县X村经济联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住(略)。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住(略)。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以下简称东高村支行)与被告平谷县X村经济联合公司(以下简称经济联合公司)、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高村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高村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经济联合公司及东高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高村支行起诉称:2006年9月30日经济联合公司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349万元,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07年9月29日止,利率为7.8897‰。前述借款由东高村村委会开办的企业北京平谷区东兴造纸厂(已注销)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东高村村委会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我行诉至法院,要求经济联合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49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要求东高村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济联合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同意东高村支行的诉讼请求,东高村支行所述属实,我公司没有异议。但因资金紧张,无力偿付。

东高村村委会答辩称:我村委会同意东高村支行的诉讼请求,东高村支行所述属实,我村委会没有异议。但因资金紧张,无力偿付。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30日,东高村支行与经济联合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2006)年(借)字(267)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经济联合公司从东高村支行借款349万元,借款期限1年,即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07年9月29日止,月利率为7.8897‰。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本合同项下未还借款按约定的借款利率的130%计收罚息。同日,北京平谷区东兴造纸厂为被告经理联合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东高村支行向经济联合公司发放了贷款349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济联合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东高村村委会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后东高村支行向经济联合公司、北京平谷区东兴造纸厂送达了债权催收通知书。经济联合公司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东高村村委会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债权催收通知书、工商档案查询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东高村支行与经济联合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东高村支行将借款349万元交给经济联合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济联合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经济联合公司未按约定偿付本息,北京平谷区东兴造纸厂应按约定对借款人经济联合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东高村村委会作为北京平谷区东兴造纸厂的开办单位,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表示该企业无债权、债务,而其实际并未对该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故其应对北京平谷区东兴造纸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谷县X村经济联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借款三百四十九万元,并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对被告平谷县X村经济联合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一百零五元,由被告平谷县X村经济联合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吴红霞

二ΟΟ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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