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鹏程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鹏程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鹏程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滔,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鹏程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李丽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鹏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和被上诉人航空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空港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4年1月2日,航空港公司与鹏程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由鹏程公司向航空港公司提供塔式起重机4台,由航空港公司支付租赁费。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鹏程公司提供的塔式起重机故障和报停导致航空港公司人工费、周转材料及租赁机械费用损失共计x.33元。故要求鹏程公司支付因机器故障而造成航空港公司的损失x.33元,承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航空港公司提供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结算单、人工费用小计、统计表、租赁费表、费用明细、(2009)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损失计算、租赁合同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对航空港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鹏程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航空港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北京鹏程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损失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元三角三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鹏程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违法,未向鹏程公司合法送达开庭传票,致使鹏程公司不能知道开庭情况。二、航空港公司诉讼请求中的事项已经一审法院判决处理过,且航空港公司主张的事实与鹏程公司没有关系,航空港公司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损失是因为鹏程公司引起的。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航空港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航空港公司承担。

航空港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2日,鹏程公司(乙方)与航空港公司(甲方)签订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鹏程公司提供4台塔式起重机给航空港公司使用,用于煤研所新新天第住宅楼,租期为2004年2月10日至同年8月10日(计划时间。最终以实际开、停工日期为准),采用月包干费用形式,4台塔吊分别以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费,每月结算一次,进出场费分别自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之日,甲方即向乙方支x%,塔机出场后一周再x%,乙方必须满足施工现场的进度要求,不能因机械故障及人为因素耽误工地施工,造成停机停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005年7月25日,双方签订了新新天第住宅塔吊结算单,李鸿锦代表航空港公司签字确认总计应付款x.33元,已付款x元,尚欠款x.33元;同时在新新天第住宅塔吊结算单备注部分注明:x,其中因电机烧毁故障84小时;x(夏),中途有2天报停;x,中途报停3天。同年7月25日,鹏程公司出具了关于x塔机故障时间的处理意见,称:因一场罕见的大雨而导致电机烧毁,在故障的第2天,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和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我方又租了1台35吨日产汽车吊派到工地配合施工(其租费为3000元/8小时,工地使用约12小时)。总之,在故障发生后,我方积极采取了多种补救措施,也花费了一笔数目可观的费用,即租用面包车350元/天×3=1050元、3人的差旅费、往返过路桥费、汽油费等约4000元,修车费500元,电机购置费x元,电机大修费6000元,另加35吨汽车吊租费4500元,共计约x元;此外,在塔吊没安装之前,由于工地上施工进度与计划不同步,而导致6021塔吊到货后,而无法进入现场发生了二次搬运费和场地租用费共8000元和x台塔吊该提货时不能提,厂家无货时却要求提货进场安装的被动局面,我方为了不影响施工和双方的关系,主动提出外租汽车吊到现场配合施工,作为服务方,做到了善始善终,完全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认真履行着我们的职责,尽管发生了故障给施工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但经过我们努力事情的处理结果是令人满意的,尤其是施工队,因此恳请贵公司看在我们积极努力和合作愉快的份上以及令人满意的结果上给予酌情处理”。李鸿锦于同年8月3日注明“情况属实”。

本院另查:x型塔式起重机因电机烧毁故障84小时造成人工费损失8050元、租赁费损失8013.38元。一审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向鹏程公司发送司法专邮送达开庭传票,同年7月22日被拒收。

上述事实,有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结算单、人工费用小计、统计表、租赁费表、费用明细、(2009)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损失计算、租赁合同、邮件详情单、邮件再投、改退批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鹏程公司与航空港公司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因一审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向鹏程公司发送司法专邮送达开庭传票,同年7月22日被拒收,为此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未向鹏程公司合法送达开庭传票,致使鹏程公司不能知道开庭的情况;因鹏程公司与航空港公司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必须满足施工现场的进度要求,不能因机械故障及人为因素耽误工地施工,造成停机停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新新天第住宅塔吊结算单中确定的x,其中因电机烧毁故障84小时,因此对于这部分损失中的合理部分鹏程公司应予赔偿;对于新新天第住宅塔吊结算单中确定的x(夏),中途有2天报停;x,中途报停3天,因航空港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报停系由于鹏程公司原因造成的,对航空港公司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变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鹏程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六千零六十三元三角八分;

三、驳回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保全费四百七十一元,由北京鹏程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八元,由北京鹏程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由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负担二百八十八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百一十六元,由北京鹏程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四十元(已交纳),由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负担五百七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石东

代理审判员李丽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小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