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殷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710-X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易柱,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殷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年9月25日,因被告殷某的行为涉嫌诈骗,且株洲市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本院依法对本案中止审理。2011年9月2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株中法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殷某的行为系诈骗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殷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的行为已被确认为诈骗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退还。诉讼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武

审判员陈某兰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