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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不服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道路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令,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崔瑞国,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

原告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不服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道路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车辆得以正常年审。故原告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洪璞

人民陪审员:冯卫娜

人民陪审员:王帆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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