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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诉被上诉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

负责人黄某乙,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勇,被上诉人湖南省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王晓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供证据证实宜章县X乡水利水电管理站更名为宜章县X乡水利管理站,宜章县X乡水利管理站现仍然存在。本案中,向上诉人李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的是原宜章县X乡水利水电管理站,故本案应追加宜章县X乡水利管理站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审判决遗漏了诉讼主体,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7元,退回上诉人李某某。

审判长钟江武

审判员杨爱华

审判员曾一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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