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融鑫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国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涧西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融鑫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国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洛阳市吉利区X乡X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崔德福,洛阳市吉利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融鑫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鑫公司”)诉被告国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宇建安公司”)、洛阳市吉利区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涧西村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8年7月8日受理,于2008年7月10日向被告国宇建安公司、涧西村委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当事人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于2008年8月29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鑫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国宇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被告涧西村委主任张国菅及委托代理人催德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融鑫公司诉称,1997年8月25日,国宇建安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吉利支行贷款100万元,自1997年8月25日起至1998年8月25日止,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月息9.24‰,由被告涧西村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国宇建安公司偿还本金52万元,仍欠本金48万元及利息未付。2000年6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吉利区支行将此笔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被告国宇建安公司在《债权转让确认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张同智签字确认。同时涧西村委也在《债权转让确认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杨起胜签字确认。2005年12月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此笔债权依法转让给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6月2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和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在《今日安报》上联合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敦促被告向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3月9日,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将此笔债权转让给融鑫公司,并履行了通知义务,敦促被告及早向融鑫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而后,原告多次上门催收欠款,被告至今未还分文,截止2008年5月15日,被告共欠利息x元。请求被告国宇建安公司偿还欠款本金x元并由被告涧西村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国宇建安公司辩称,没有收到原告诉称的债权转让通知,原告诉称的债权转让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涧西村委辩称,本案债权最后一次转让没有履行合法的通知义务,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25日,被告国宇建安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吉利支行贷款100万元,自1997年8月25日起至1998年8月25日止,利率为月息9.24‰,该贷款由被告涧西村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国宇建安公司分别于1998年11月5日、1999年5月31日偿还本金50万元、x元,余欠本金48万元及利息未付。2000年6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吉利区支行将此笔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被告国宇建安公司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张同智签字确认;被告涧西村委也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杨起胜签字确认。2001年9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河南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在《河南法制报》上联合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敦促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9月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在《河南法制报》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敦促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8月2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在《河南商报》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敦促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11月1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委托河南省清风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总额约为18.x亿元的债权,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洛阳、济源6183户本息合计约为4.x亿元的债权(包括本案所涉债权)。2005年12月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洛阳、济源的债权(包括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6月2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和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在《今日安报》上联合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敦促二被告向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3月9日,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融鑫公司。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融鑫公司于2008年5月24日、2008年5月23日分别向被告国宇建安公司、涧西村委邮寄送达“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吉利支行向被告国宇建安公司贷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国宇建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涧西村委对被告国宇建安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0年6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吉利区支行将此笔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被告国宇建安公司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张同智签字确认;被告涧西村委也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杨起胜签字确认,诉讼时效应当重新开始计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将本案债权转移给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均在诉讼时效期间发布公告通知债务人并且主张权利;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融鑫公司,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融鑫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通知债务人并且主张权利,原告融鑫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原告融鑫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北京融鑫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贷款x元。

二、被告洛阳市吉利区X乡X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市吉利区X乡X村民委员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国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国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华超

审判员白利军

人民陪审员郭麦贵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席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