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李某某破坏电力设备、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长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25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略),司机。2009年4月13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永坪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20岁,X年X月X日生于(略)七里村X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系甘谷驿采油厂供电车间临时工。2009年4月13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永坪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11日晚至2009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单独及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甘谷驿采油厂刘旗沟、岳口、李某太沟、庄科油区盗窃作案2次,盗窃电动机4台,价值3181元;破坏电力设备4次,破坏变压器3台,价值x元,并造成间接经济损失x元。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甘谷驿采油厂庄科油区盗窃作案1次,盗窃电动机3台,价值2372元;破坏电力设备1次,破坏变压器1台,价值x元。上述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罗某某、郭某某、董某乙、石某某、董某丙等的证言、鉴定结论、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物证及相关书证在案佐证。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有多次供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共同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对起诉书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6年5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甘谷驿采油厂刘旗沟油区,在3034井上盗取正在使用的电动机一台后转卖他人。经鉴定,被盗电动机价值809元。

被告人张某甲的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甘谷驿采油厂采油大队报案材料称,2006年5月11日,刘旗沟油区X井电动机被盗,要求查处。(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7年天冻了的时候,他一个人在他村偷了一台电动机,把抽出的铜线卖给一个陌生人了。(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给甘谷驿采油厂抽油四区队照井场,刘旗沟的3034井由他负责照护。2006年5月还是6月的一天,这个井上的电动机被盗,他也给区队报了案。(4)、鉴定结论证实,被盗西玛牌电动机一台价值809元。

2、2009年2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罗某某(不够刑事责任年龄)携带铁锤、钳子、活动扳手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甘谷驿采油厂岳口油区,将2251井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破坏后抽取其中的铜芯,于次日以废品价格卖给宝塔区X镇一废品收购点,得赃款586元。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x元。

被告人张某甲的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甘谷驿采油厂供电车间报案材料称,2009年2月17日,供电车间在岳口油区X井的变压器一台被盗,要求查处。(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9年2月份的一天,他和罗某某将甘谷驿采油厂岳口油区的一台变压器的铜芯抽出来后卖给姚店收废品的,得款约600元,他得了290元。(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家里就他弟兄一个,又名罗某帅。200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伙同张某甲携带工具盗窃破坏了一台变压器。(4)、证人董某乙的证言证实,他给甘谷驿采油厂一区队照井场,2009年2月18日早上他去巡查井场,发现2251井的变压器被盗,铜线圈被人抽走了,引线也不见了,当时他就给区队报了案。(5)、鉴定结论证实,被盗S9-50/10型变压器一台价值x元。(6)、指认现场笔录反映了张某甲对2251井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3、2009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罗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甘谷驿采油厂李某太沟油区,将6023井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破坏后抽取其中的铜芯,于次日以废品价格卖给他人,得赃款500余元。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x元。

被告人张某甲的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甘谷驿采油厂供电车间报案材料称,2009年3月11日,供电车间在李某太沟油区X井的变压器一台被盗,要求查处。(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9年2月份的一天,他和罗某某将甘谷驿采油厂李某太沟油区的一台变压器的铜芯抽出来后次日卖给姚店收废品的,得款约500元,他得了270元。(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份,他伙同张某甲在甘谷驿采油厂油区偷了一台变压器。(4)、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给甘谷驿采油厂二区队照井场,6023井由他负责照护。2009年3月11日晚,这个井的变压器被盗,铜线圈被人抽走了。(5)、鉴定结论证实,被盗S9-50/10型变压器一台价值x元。(6)、指认现场笔录反映了张某甲对6023井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4、2009年3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某、罗某某、张江伟(在逃,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骑两辆摩托车窜至甘谷驿采油厂庄科油区,在2252井上盗取正在使用的电动机三台,又将2200井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破坏后抽取其中的铜芯,后以废品价格卖给宝塔区X镇同一废品收购点,得赃款7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动机价值2372元,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x元。

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的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甘谷驿采油厂供电车间报案材料称,2009年3月23日,供电车间在庄科油区X井的变压器一台被盗,要求查处。(2)、甘谷驿采油厂采油大队报案材料称,2009年3月23日,庄科油区X井电动机被盗三台,要求查处。(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9年3月份的一天,他和李某某、罗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庄科山上偷了三台电机,然后又到庄科对面山上油区偷了一台变压器,当时罗某某在山上路口照人,他和李某某爬上变压器架子下的变压器并将铜芯抽出来,后将三台电机及一台变压器铜线卖给姚店收废品的,得款约700元,他得了160元。(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9年3月20日左右,张某甲叫他偷电动机卖钱,他说能行,后张某甲和张江伟先骑摩托车走了。天黑以后张某甲打电话叫他,他就骑摩托车带罗某某去了张家巷对面山上油区。去后罗某某在路口照人,他和张某甲、张江伟每人卸了一台电机,后将电机上的机芯骑摩托带回张某甲家。后张某甲又说偷变压器,他们同意后就又到庄科山上,由罗某某照人,他们三人又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拿回张某甲家,后他就回家了。次日,他们到姚店收废品处卖得705元,他得了195元(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份,他伙同张某甲、李某某、张江伟在甘谷驿采油厂油区偷了一台变压器和三台电动机的铜芯。(6)、证人董某乙的证言证实,他给甘谷驿采油厂一区队照井场,2009年3月24日早上他去巡查井场,发现2252井的三台电动机被盗,他就给区队长报了案。(7)、证人董某丙的证言证实,他给甘谷驿采油厂一区队照井场,2009年3月24日早上他去巡查井场,发现2200井的变压器被盗,铜线圈被人抽走了,当时他就给区队报了案。(8)、鉴定结论证实,被盗S9-50/10型变压器一台价值x元、西玛牌电动机三台价值2372元。(9)、指认现场笔录反映了张某甲、李某某对2252井、2200井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5、2009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罗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甘谷驿采油厂岳口油区,将2199井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电源剪断,正准备实施破坏时被公安巡逻民警抓获。

被告人张某甲的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甘谷驿采油厂供电车间报案材料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4月11日,供电车间在岳口油区X井的变压器一台被盗,要求查处。(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9年4月11日晚,他和罗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在甘谷驿采油厂庄科油区山上,用钳子把变压器上的电线剪断六根,拿了二根准备逃走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份,他伙同张某甲在甘谷驿采油厂油区偷了一台变压器,刚剪断线就被抓获。(4)、证人董某丙的证言证实,他给甘谷驿采油厂二区队照井场。2009年4月12日早上他去巡查井场,发现2199井的变压器的引线及连接电杆的电线被人剪断,变压器完好,当时他就给区队报了案。(5)、指认现场笔录反映了张某甲对2199井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6)、提取笔录及照片反映了提取作案工具钳子、锤子、撬杆及专用断电木棍各一把。

综合证据:(1)、甘谷驿采油厂供电车间证明,三台变压器被破坏的间接损失合计x元。(2)、甘谷驿采油厂采油大队证明,岳口油区X井变压器带九口井,日产原油22吨;2200井变压器带七口井,日产原油1.1吨;6022井变压器带十五口井,日产原油3吨;3034井和2252井的电动机均为4KW。(3)、甘谷驿采油厂供应科证明,4KW电动机价格950元/台,5.5KW电动机价格1050元/台,S9-50/10型变压器价格x元/台。(4)、甘谷驿采油厂保卫科证明,因工作人员异地取证,工作疏忽,作案工具两辆摩托车未予以及时扣押。(5)、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罗某某是他侄儿,小名叫帅帅,无兄弟姐妹。(6)、证人艾某某的证言证实,邻居李某爱在姚店以收破烂为生,现离家出走多时。(7)、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甲出生于1984年1月25日;李某某出生于1989年10月7日;罗某帅出生于1994年3月28日;张江伟出生于1987年8月16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钳子、锤子、撬杆及木棍等作案工具窜至甘谷驿采油厂刘旗沟、岳口、李某太沟、庄科油区四次窃取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三台,价值x元,并造成间接经济损失x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及伙同他人携带钳子、锤子、撬杆及木棍等作案工具窜至甘谷驿采油厂刘旗沟、岳口、李某太沟、庄科油区两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动机四台,价值31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钳子、锤子、撬杆及木棍等作案工具窜至甘谷驿采油厂庄科油区一次窃取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一台,价值x元,并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540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钳子、锤子、撬杆及木棍等作案工具窜至甘谷驿采油厂庄科油区一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动机一台,价值23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大,应为主犯,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应为从犯,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所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及盗窃罪应依法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所得赃款720元及被告人李某某所得赃款195元,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追缴赃款72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追缴赃款72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追缴赃款19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元;追缴赃款19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3日起至2011年4月12日止)

三、作案工具钳子、锤子、撬杆及专用断电木棍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生才

审判员:霍振瑞

审判员:张亚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