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常州市力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土家族,45岁,陕西省铜川市金华山矿退休职工。
被告陕西省崔家沟煤矿。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王某区司法局直属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陕西省崔家沟煤矿运销处副处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8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预付货款150万元,要求被告向原告供货,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供货,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退还货款,因被告帐上显示,在2005年原告欠被告x.06元,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认可是2005年发生的帐务,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被告退还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陕西省崔家沟煤矿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力帆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货款x.94元。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292元,原告常州市力帆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292元,被告陕西省崔家沟煤矿承担8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保平
审判员李军
审判员王某玲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杨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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