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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XXXX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XXXX切割有限公司、株洲XXXX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XXXX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决定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审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决定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审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XXXX切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株洲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XXXX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XXXX切割有限公司、株洲XXXX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省XXXX安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5日以所诉被告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XXXX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以所诉被告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湖南省XXXX安装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XXXX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湖南省XXXX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明华

审判员杨海池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孙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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