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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01年7月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2009年5月15日因拒不报告个人财产情况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英文,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方英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4月13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偿还谢某胜现金x元及利息,谢某某未按照判决履行,后滑县法院对其住宅进行了拍卖,责令其搬到其他宅院去住,并多次强制执行,谢某某仍拒不执行。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辩解:欠谢某胜钱是事实,所拍卖的房屋不是我所有,我没有钱,没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所拍卖的房屋不是被告人所有,卷宗拍卖确认书上没有买受人的签字,拍卖程序不合法,被告人谢某某无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不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不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当庭提供了所拍卖房屋照片及谢某村村委会证明二份。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3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谢某某偿还原告谢某胜现金x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谢某胜于2001年5月16日申请执行,滑县法院于2001年5月17日予以立案,并在当日向被告人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三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人谢某某并未履行。2001年9月12日在执行人员多次执行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将其三处宅院中的一处作担保,保证在一个月内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当日执行人员依法将其提供担保的宅院予以查封,但被告人谢某某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仍未履行判决义务。2002年12月14日执行人员依法将查封的宅院拍卖,拍卖成交后执行人员采取公告等执行措施要求被告人谢某某搬出,但被告人谢某某在另有闲置宅院的情况下拒不腾迁,致使判决仍无法执行。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谢某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

我欠我村谢某胜钱,他起诉我之后我败诉了,判决生效后我没有按判决履行,我没有能力履行该判决。法院也对我强制执行了,把我的宅院拍卖了,在街里贴公告让我搬出去,但是因为我没有地方住,我就没有搬。

2、申请执行书、立案表

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1)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4、对被告人谢某某的执行笔录两份

我现在没有钱还谢某胜,只有我现在住的房子,分家的时候分给我三儿子了,他现在14岁,老大老二的房也都是共同弄的。我家里现在没有钱,父母有病得吃药,三儿子治疗花去了大量的钱,实在没有能力履行判决。

5、对申请执行人谢某胜的执行笔录两份

谢某某欠我的钱,经评估机构作价,我以x元的价格买得,但是谢某某和他的父母妻子在里住着,我要求让他搬出去,谢某某他二儿子住的房没有人,他大儿子与二儿子都在外地打工,三儿子生活也能自理,开了一个维修门市,谢某某本人做生意多年,手里应该有钱。给我房也行,给我钱也行,只要能执行了就行。

6、对证人魏玲X的执行笔录一份

我家有两处宅院,还有一块宅基地没有建房,我们现在所居住的宅院是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宅院。

7、证人谢某X证言

前些年我父亲欠谢某胜家钱,后来我家的房子被法院拍卖了。我家共有三处宅院,盖了两处,临街房是我父亲与我爷爷共同建的,分给我二兄弟,拍卖的宅院现在由我父母、爷爷奶奶与我三兄弟共同居住。

8、证人谢某X证言

我与我大儿子谢某某共同生活,所居住的宅院被法院拍卖了,但这个院是我出钱谢某某协助共同建的。谢某某共有三处宅院,有三个儿子,临街宅院分给了二儿子,另外一处空宅院分给了大儿子,我们的房屋都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9、被告人谢某某于2001年9月12日书写的保证书一份

如在一个月内没有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宅院一处评估、拍卖。

10、滑县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11、拍卖成交确认书

12、滑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13、滑县人民法院公告

再次强令被告人谢某某搬出已被拍卖的房屋。

14、被告人谢某家位于街里闲置的宅院照片

15、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法院生效判决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经法院多次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在对其财产强制拍卖后亦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常永前

审判员郭选让

代理审判员王士玲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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