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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女,汉族,50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守跃、王某某,均系郑州市二七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男,汉族,56岁,住(略)。

原告马某诉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守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是朋友,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收到钱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马某人民币x元整,于2009年12月30日前还完。”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2009年4月28日欠条一份。

被告何某辩称:2007年11月份左右,被告经介绍在郑州与原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的前女友马某并未离开郑州,马某要求被告给其x元就离开被告,原告知道后主动同被告商量并给被告x元,让被告支付给马某,让马某赶快离开,以免影响原告与被告的恋爱关系,被告又自筹x元,共给了马某x元,马某才勉强离开了郑州。2008年春节、五一节,被告与原告分别在南召、登封开始同居,期间多次谈到结婚买房的事宜,2008年下半年,由于被告在公司女老板的追求,并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辞职并卖掉所有保险并信贷了一部分钱去珠海做生意。被告在珠海期间,与原告一直保持联系,被告也一直关注原告的生意情况,说等赚了钱回郑州结婚,2008年年底,因金融风暴沿海地区受到冲击,被告生意破产,于2009年4月负债回到郑州。之后,被告明确感到原告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先是让被告补了欠条限期还款,紧接又断了恋爱关系,很快就另寻他人结了婚。通过上述事实叙述,可以看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何某欠款一案,实际上并非欠款,而是当初原告为了尽快与被告建立稳固的恋爱关系,尽快让前女友离开并有所图而主动拿出的x元,绝非欠款。现在的事实是当初原告主动用x元清除了被告的女友,并强迫被告辞去了工作和退掉所有的保险并借款做生意,当被告生意破产并欠债且无工作时,见目的达不到,便开始以欠款想要回x元,特别是被告后得知原告已婚情况,又找了女友新找到一份工作时,原告又频频通过电话散发各种信息而导致被告与新女友分手,工作辞职,使得被告没有任何某活来源还背了一屁股债,不得已被告去外地打工,现还得还所谓的欠债,足见原告当初与被告同居是怀着什么样的目的。请求法院调查并公正处理。

被告何某未提交证据。

被告何某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证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今欠马某人民币x元,于2009年12月X号前还完。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x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予以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在2009年4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时承诺的还款期限为2009年12月30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时间自2009年12月30日至2011年6月23日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欠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09年12月30日至2011年6月23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楚建萍

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何某险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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