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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王某、邓某死亡赔偿金追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宜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宜川县中学在校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略)(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尧某某,男,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宜川县X路社区X组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男,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系王某之女)。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邓某死亡赔偿金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尧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甲、被告王某、邓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五年,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父亲邓某与被告王某再婚,原告随其母张某乙生活。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邓某因车祸身亡。在原告参与了其父的丧葬礼仪后方知,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已被被告领取,保险公司的理赔也在积极进行中,作为邓某的亲生儿子,有权参与财产分割。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邓某死亡赔偿金十万元整。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由八万变更为十万,法庭不应准许其变更。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也不是财产,不能分割;邓某去世后,宜川县运输公司和王某、邓某哥签协议总计赔偿三十一万伍仟元,现在没有全部到位,还有十五万元没有到位,死亡赔偿金对于没有到位部分不能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宜川县人民法院(1995)宜法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邓某死亡通知书;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某所签协议一份;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某、邓某乐所签协议一份;

邓某乐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收条一张;

王某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收条一张。

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要证明邓某宇就是张某甲没有根据。对第二份证据没有异议。第三、四份证据只有一份生效,第三份没有见过,对第四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第五、六份证据的收条应有原件,但不知是否王某所写,对此真实性、合法性没办法质证。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某于二00九年九月二日签订的协议一份;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一份;

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证明一份。

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被告的三份证据均存在异议,汽车运输公司与王某已达成协议,且协议已履行,没有必要在交警队主持下再达成协议,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份企业,法人行为没有公章是无效的。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1-6份证据及被告提供的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认证。

本院根据认证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十九时四十五分许,邓某驾驶陕x号客车行至三原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邓某死亡。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邓某之妻王某与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次性给王某赔偿邓某的命价、丧葬费等费用x元”。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王某出具收到宜川县汽车运输公司现金x元收条一张。二00九年九月二日,宜川县汽车运输公司与王某对赔偿的各项费用进行了具体约定,约定死亡赔偿金为x元,丧葬费为x元,给予家庭交通费和丧葬事宜及其它开支x元,共计x元。

另查明,邓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邓某系邓某继女,张某甲系邓某之子。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非正常死亡而对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这种财产损失的赔偿应是对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和其被抚养人的赔偿,所以,原告要求分割其父邓某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某协议约定邓某死亡赔偿金为x元,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王某、邓某和张某甲平均分配。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张某甲其已领取邓某的死亡赔偿金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2100元,原告承担400元,被告承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学良

审判员:胡金江

代理审判员:张晓军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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