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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XX犯抢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x,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XXX;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脱逃罪,于199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扒窃,于1993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分别于1996年3月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6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3年8月6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7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处八千元;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2011年8月26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9月2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犯抢夺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7月20日20时,被告人肖XX窜至株洲百货大楼负一楼,趁被害人余XX购物不备之机,将其放于购物车内一黑白相间条纹女式背包抢走。被害人余XX经其坐在该购物车内儿子提醒后发现该背包被抢,遂大声呼喊“有人抢包”并追赶。被告人肖XX逃至株洲市何家坳社区桥头X栋居民楼附近被民警和巡防队员抓获。经清点,被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200元和一张二代身份证。

案发后,被抢物品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余XX。

另查明,被告人肖XX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肖XX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余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仇XX、张XX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检举书、关于肖XX立功表现的办案说明、拘留证、逮捕证、破案经过、病历本、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X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XX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XX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7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肖XX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肖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X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原判盗窃罪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喻X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抄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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