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营销服务部与陈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1985年2月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莲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莲乡物流)。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经理。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营销服务部(以下称大地财保宁都服务部)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都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3月31日,揭某某驾驶赣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昌厦公路从宁都县X镇昌厦加油站由南往北驶往梅江镇X村石垅组“江环汽车服务站”,在转弯驶入“江环汽车服务站”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赣x号两轮摩托车相碰刮,造成陈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4月11日,宁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l、当事人揭某某当日驾车行至肇事路段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2、当事人陈某某当日驾车行至肇事路段时,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揭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宁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0天出院,宁都县人民医院的出院诊断为:1、左颞急性硬膜血肿;2、左侧乳突积液、左侧面瘫;3、蛛网膜下腔出血;4、头皮裂伤、头皮血肿;5、颅底骨折、颅骨骨折。出院意见:患者现仍感左耳听力下降,左鼻腔嗅觉差,左侧舌缘无味觉。建议继续休息3个月,治疗1个月。陈某某出院后到宁都县中医院门诊及上级医院作了相关检查。2008年12月25日,经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为两个十级伤残。陈某某因受伤可获得的赔偿为x.03元,其中:l、医疗费x.57元(揭某某支付的医药费为x元);2、残疾赔偿金x.96元[x元/年×2年×(1+3%)];3、误工费x.5元[190天×(1750元/月÷20.92天/月);4、护理费2800元(70天×40元/天);5、伙食补助费700元(70天×10元/天);6、营养费350元(70天×5元/天);7、交通费300元(含前往赣州评残及门诊期间的交通费用);8、伤残评定费及车检费600元;9、CT检查力资费240元(前三次);10、精神抚慰金5000元。

原审另查明,2005年10月23日,揭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在莲乡物流购买赣x号货车,莲乡物流保留了车辆所有权,揭某某与徐某某合伙经营赣x号货车,是该车的实际控制人。莲乡物流为赣x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大地财保宁都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责任限额为x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原审认为,宁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事故责任划分正确合理,予以采信。揭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陈某某全部x@%的赔偿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自行承x%的责任。陈某某的诉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各项赔偿数额以核定的为准。陈某某受伤并致两个十级伤残,造成了较重的精神伤害,揭某某、徐某某应依法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但陈某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应酌情给予调整。对陈某某的损失,大地财保宁都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约定赔付。揭某某、徐某某主张宁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由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宁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赣x号货车是揭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莲乡物流购买,莲乡物流保留车辆所有权,但实际车辆控制人是揭某某、徐某某,因此,莲乡物流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大地财保宁都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陈某某医疗费x元;二、大地财保宁都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陈某某残疾赔偿金x.96元;三、大地财保宁都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陈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评定费及车检费、CT检查力资费计x.5元;四、大地财保宁都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陈某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五、陈某某其余医药费x.57元由揭某某、徐某某承担80%计x.46元,由陈某某自行承x)%计3367.11元,揭某某、徐某某应承担的x.46元由大地财保宁都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x.19元(x.46元x%);六、陈某某的营养费350元,由揭某某、徐某某承担280元,由陈某某自行承担70元。综上,各项相抵后,大地财保宁都服务部应赔付x.65元,其中x.92元支付给陈某某,x.73元支付给揭某某、徐某某。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900元,由陈某某承担l80元,由揭某某、徐某某承担720元。

大地财保宁都服务部上诉称,原审判决对误工费以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0.92天来计算,又未扣除误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的天数,误工费的计算错误,应予核减。依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之约定,投保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上,请求对误工费及上诉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陈某某辩称,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同样享有相应的工资,不应从答辩人的误工期间扣除法定节假日,一审判决对误工费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揭某某、徐某某辩称,答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上诉人承担85%是正确的,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对于被上诉人陈某某的误工天数为190天、误工费按1750元/月的标准计算,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以每月20.92天计算日平均工资,但未将被上诉人陈某某误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从误工天数中扣除,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符,被上诉人陈某某的误工费实际应为:190天×1750元/月÷30天=x.33元。上诉人大地财保宁都服务部主张应核减被上诉人陈某某的误工费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大地财保宁都服务部主张,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之约定,其对被上诉人陈某某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揭某某、徐某某按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的,因此,上诉人大地财保宁都服务部主张其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被上诉人陈某某的误工费计算有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大地财保宁都服务部主张应核减被上诉人陈某某的误工费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宁都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宁都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被上诉人陈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评定费、车检费、CT检查力资费共计x.33元。

三、上述各项相抵并从被上诉人陈某某受偿金额中扣除被上诉人揭某冬萍、徐某某已赔付的x元后,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营销服务部直接赔付x.75元给被上诉人陈某某,赔付x.73元给被上诉人揭某某、徐某某。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二审案件受理197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营销服务部承担100元,被上诉人陈某某承担277元,被上诉人揭某某、徐某某承担7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温雪岩

审判员易志胜

代理审判员程明敏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茂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