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与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生于1976年10月5日。

委托代理人贾政民,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峰,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住所地:陕县X镇。

负责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0月8日诉讼来院。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提交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以(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以(2009)三民辖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定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于1992年招为员工,1995年续签了劳动合同,2007年5月被告在没有任某理由的情况下停止原告工作要求原告办理自动辞职手续,遭原告拒绝。后经交涉,被告于2007年6月,同意原告再次培训后上岗,原告经培训72天后,被告给原告以临时用工安排了工作,因原告已在被告处工作了15年之久,原告找被告协商要求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由此得罪了原告,2008年6月5日,被告通知停止了原告的工作。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办理法律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补发停工期间和培训72天的工资及50%的经济补偿金。

被告辩称: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有一个叫李某华的职工,没有这个叫李某甲的人,李某甲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即便原告和李某华是同一个人,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与单位职工李某华的劳动关系已于2007年5月协议解除。原告于2008年7月25日向陕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显然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7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在与李某华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给予李某华相应补偿,李某华同意并已领取,其不应再提不合理要求,请求依法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1、观音堂煤矿给原告所发职工医疗证,1-2、工会章程,1-3、工人上岗资格证,1-4、安全工作资格证,1-5、劳保用品手册,1-6、共青团观音堂煤矿委员会给原告所发荣誉证书,以此证明原告从1993年起一直在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工作;2-1、1995年2月24日李某华所交观音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费收据一张,2-2、证人赵某某、任某某、茹某某、李某丙证言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与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1、2007年11月19日李某华交观音堂煤装运队押金100元收据一张,以此证明原告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8)三民破字第11—X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2、装运队离矿人员结算单一份,用以证明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已于2007年5月协议解除,并给予原告11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质证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1至1-6不持异议,但提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1不持异议;对证据2-2提出质疑,认为该证人没有出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况且任某某、茹某某并非煤矿装运队职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1提出质疑,认为煤矿没有委托装运队招工。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不持异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提出质疑,认为该结算单不能代替协议书,原告并没有签名,也没有去领款。

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据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1至1-6、2-1内容真实可信,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2、3-1虽被告提出质疑,但该证据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和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2虽原告提出质疑,但该证据系本案原告的档案原始材料,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和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笔录,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1993年,原告李某甲与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确定劳动关系,为该矿协议工,从事井口清车底煤工作,1995年2月调入该矿运输队工作。期间,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了职工医疗证、工人上岗资格证、安全工作资格证、劳保用品手册等相关证件,但该矿所办证件一直把原告李某甲名字写为李某华,原告签字也沿用了李某华这一名字。2006年4月,原告被共青团观音堂煤矿委员会授予2005年度“优秀团员”。2007年5月,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解除了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协议工的劳动关系,并为原告结算了113个月的辞退补助费和医疗补助金,共计7555元。因原告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未与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一直找公司要求上班,同年6月,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同意原告再次培训后上岗,原告上岗后于2007年11月19日,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装运队收取了原告100元协议工押金。原告上岗后,继续要求解决其固定工待遇,并要求享受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等各项待遇。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劳资科于2008年6月5日通知停止了原告的工作。原告于2008年7月28日,向陕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6日已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陕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按规定未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于2008年10月8日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1993年以协议工形式进入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工作后,一直在该矿工作,依法应确定原告与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虽于2007年6月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该公司在原告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后,同意原告再次培训后上岗工作,原告经培训上岗后,继续在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装运队工作,是原、被告劳动合同的延续。2008年6月5日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再次停止原告的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其正常工作,补发停工期间的工资和培训72天的工资,并为其办理各种劳动保险福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培训期间和停工期间50%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培训72天的工资应按照原告参加培训的前一个月工资793.6元计算支付为宜,原告停工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原告被停工前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848.7元计算支付为宜。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对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破产重组时,随意停止原告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一条(一)项、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恢复原告李某甲的工作。

二、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为原告办理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

三、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原告培训72天的工资1094.6元。

四、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观音堂煤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停止原告停工期间自2008年6月起至2009年11月的工资x.9元。

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三、四项合计款项x.5元,现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志伟

审判员武朋军

代审判员张海熬

二ΟΟ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员帅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