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清丰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永献,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某,男,77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生,清丰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清丰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09年9月2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移送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6日和2009年12月7日两次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献、被告清丰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守印、第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1955年4月22日,经原清丰县人民政府批准,原告的祖辈购买了杜XX所有的房产及地产,该地产东至韩、西至道、南至路、北至尚,长阔二十步,横阔四步一尺五寸。原告的祖辈购买该房地产后,一直在该房地产上居住、生活并开办了理发馆,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始,又相继在该房产上开办了代销点及经销门市,直至现在。1999年4月份,经原告申请,并经清丰县土地管理局实地测量,被告为原告颁发了土地使用证。2009年3月份,原告准备在该土地上翻建房屋时,第三人陈某某以自己有房产证为由,声称对原告的部分土地拥有使用权,至此,原告才知道第三人持有所谓的房产证。而经了解,被告为第三人所颁发的房产证平面图中,将原告的部分土地划入其中,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清房权证城字第X-X-X号房产证,而濮阳市人民政府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濮政复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颁发的清房权证城字第X-X-X号房产证。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未经实际调查和实地测量,颁发程序不合法,所颁发的房产证平面图与原告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相冲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清房权证城字第X-X-X号房产证,并责令被告为第三人重新办理房产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濮政复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已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原告依法享有诉权;2、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清房权证城字第X-X-X号房产证,证明被告颁证程序不合法,房产证平面图与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证相冲突,该房产证对土地面积的界定,是一种越权行为,是无效的;3、2009年8月18日清丰县X镇X村委会的证明,对于第三人办理房产证的问题,村委会从未为其出具过相关的证明材料,被告对第三人房产证的办理不合法;4、土地房屋买卖契约,证明原告房地的来源、四至及面积;5、清国用(1999)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经原告申请和清丰县土地管理局实地测量,1999年4月份,被告为原告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依法确认了原告对现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6、宅基地现状照片,证明第三人所谓的与原告争议的宅基地,在原告的院内并一直由原告实际占有、管理和使用至今。

被告清丰县人民政府依法递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清丰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所诉事实理由不足,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法应维持县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第一,被答辩人在市政府进行复议时,根本未提及其有土地使用证,也未说第三人的房产证平面图中的部分土地在其土地使用证中,被答辩人认为县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无有事实依据。第二,清丰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在1995年2月27日给第三人陈某某颁发房产证时,清丰县X镇X村委、清丰县第三实验小学均无异议,时隔八年于2003年3月第三人陈某某进行了换证,自办证至今已有十四年,被答辩人在县政府职能部门给第三人陈某某办证及换证时,均未提供其拥有第三人陈某某房产证平面图中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所以,被答辩人请求撤销清房权证城字第X-X-X号房产证之诉请不成立,其无有权利要求县政府为第三人重新办理房产证。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1、清丰县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2、清丰县私有房产买卖申请表;3、清丰县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4、清丰县私有房屋现场勘丈表;5、x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6、(1995)清证字X号公证书;7、清丰县第三实验小学收据;该组证据是1995年第三人办理房产证的情况,证明x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状况、座落位置、来源、占地面积以及产权人、共有人的情况。第二组:8、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9、清丰县私有房屋现场勘丈表;10、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11、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该组证据是第三人2003年换发房产证的情况,证明目的同第一组证据。

第三人陈某某述称,一、所争议的宅基是1990年经南关村委会划给陈某某使用,合法取得;二、陈某某的房产证系依法取得,合法有效;三、原告所述理由和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成立。原告向市政府申请复议时从未提到有1999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而是以2000年与南关三队、六队的买卖契约为证据,原告既然已取得土地所有权,为何又于2000年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该土地,显然自相矛盾;第三人获得房产证在1995年,原告取得土地证在1999年,原告的土地证在第三人获得房产证之后,应系无效。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清丰县第三实验小学收据;2、2003年换证费收据;3、清房权证城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上证据证明第三人房产证来源合法。4、关于南关村李某某、陈某某宅基纠纷调查处理意见;5、四邻证明;以上证据证明争议土地是第三人的,原告的土地使用证不具有法律效力。6、濮政复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7、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真实;8、2000年3月9日南关三队、南关六队与李某某订立的契约,证明原告既然于1999年就取得土地使用权,为何又购买该宅基。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调查南关村XX学笔录,证明原、被告争议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原告与南关三队、六队签订契约是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能够证明1995年被告为第三人陈某某颁发了x号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公证证明房屋X幢X间,合98.02平方米,于2003年进行了换证,证号为X-X-X号。原告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原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而享有诉权;证据2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3系南关村委会的证明,没有负责人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5、6能够证明原告所使用宅基的来源及现状,所争议土地由原告占有、管理。第三人提交的证据1、2、3能够证明第三人购买第三实验小学东院南北瓦房四间,于1995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03年换证。证据4不能证明争议土地属于第三人所有;证据5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不予确认;证据6、7因原告的起诉而不具有法律效力;证据8能够证明2000年原告与南关三队、六队订立契约。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陈某某于1994年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第三实验小学(原南关小学)东院的瓦房四间,于1995年向清丰县房产管理局申请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清丰县房产管理局接受第三人的申请后,经过现场勘丈、审核为第三人颁发了x号房屋所有权证,于2003年进行了换证,证号为X-X-X号。原告李某某于1999年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其房屋座落在第三人房屋的西侧,在李某某房屋与第三人的南屋之间有一面积约22平方米的土地(争议土地),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2000年原告与南关三队、六队订立契约,南关三队、六队以6000元的价格将争议土地转让给原告。2009年原告准备在此处建房,第三人以自己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为由,称该处土地归其所有,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清丰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享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职权。清丰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审核表、勘丈表中部分意见空白,属颁证程序存在瑕疵;房产管理机关的职权是对相对管理人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在第三人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中填写使用国有土地面积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双方所争议土地至今有原告占有、使用,第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并未侵害原告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九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青次

审判员付俊花

审判员徐俊奎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邢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