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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立军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王某欢(X年X月X日出生)。儿子叫王某同(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同居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2009年底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原告只得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由原告抚养女儿王某欢,被告抚养儿子王某同,抚养费用自理,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同意离婚,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因为两个孩子均由被告一人抚养长大,原告未尽抚养义务。如两个孩子均由我抚养,我自愿放弃抚养费。

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过庭审调查,原、被告均称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结婚证已丢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于2001年10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于2001年12月份在谭庄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已丢失)。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叫王某欢(X年X月X日出生),儿子叫王某同(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原、被告从2008年腊月30日(阴历)分居至今,现两个子女均跟随被告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引起纠纷发生。

同时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7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互不谦让,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原、被告从2008年腊月30日分居至今,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两个子女从2008年年底至今一直由被告抚养。被告要求抚养子女心情迫切,且被告愿独自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两个子女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可随时探望子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支助款5000元及损害赔偿金1万元,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女王某同、王某欢均由被告王某兵抚养,抚养费用由王某兵自行负担。

三.原告侯某某对子女享有探望权,被告王某兵须协助原告探望子女。

四.夫妻共同债务7000元,原、被告各自负担3500元。

五.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立军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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