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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准检刑诉(200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某睿,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略),系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某某,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贪污罪,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全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份,因张晔与陈某乙有60万元借款纠纷,陈某乙于2005年7月12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以(2005)鄂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张晔一辆蒙x奥迪A8轿车查封,并在鄂尔多斯市车辆管理所对该车登记上锁。由于案件诉讼原因,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以(2005)鄂民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该车的保全。2005年10月1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鄂民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撤销(2005)鄂民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继续对该车予以查封,并于同年10月27日在鄂尔多斯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上锁手续。2005年12月15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乙债务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当事人张晔等偿还陈某乙60万元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乙申请执行已被保全的奥迪A8轿车。2006年3月24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该奥迪A8轿车已被东胜区法院解封,车户手续已被转出。

造成该案不能执行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马某某滥用职权所致,被告人马某某办理由工商银行东胜猛格分理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申请执行张晔抵押贷款所购的奥迪A8轿车一案。2005年12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以东胜区人民法院之名委托鄂尔多斯市价格鉴定中心对蒙x奥迪A8轿车进行价格鉴定,并委托鄂尔多斯市公平拍卖公司对该车进行拍卖。2005年12月28日,竞买人李某某交10万元拍卖保证金,以75万元价格将该奥迪A8轿车竞买,并将75万元车款交付某被告人马某某。2006年1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经东胜区人民法院裁决组,制作了(2005)东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开具了本院介绍信及其工作证到车管所对蒙x奥迪A8轿车办理解封,因转户未果,被告人马某某又于同年1月5日将已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的鄂民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和其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布某借来的工作证复印件,再次找到鄂尔多斯市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宗某某签字后,擅自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鄂民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查封的蒙x奥迪A8轿车解封,并将车户手续转出。导致上述市中级法院无法正常执行案件,造成陈某乙x.29元经济损失无法追回。

被告人马某某将蒙x奥迪A8轿车拍卖后,收到竞买人李某某交付某其的75万元拍卖金,由其支付某商银行贷款本金x.58元、利息991.06元,公证费1000元,诉讼费7152元,飞龙公司x元,法院执行费x元,以上共计支出x.64元,剩余x.36元款被告人马某某据为己有。公诉机关在庭前递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适用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辩解:其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只是超越职权办理案件,没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未贪污。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的事实与实际不符的辩护意见。其理由:1、被告人马某某存在越权的行为,但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被告人马某某没有实施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未结案的情况下,经手的公款应属于保管性质,不应认定为贪污。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由工商银行东胜猛格分理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申请执行张晔抵押贷款所购的一辆蒙x奥迪A8轿车一案的过程中。于2005年12月12日委托鄂尔多斯市价格鉴定中心对蒙x奥迪A8轿车进行价格鉴定,并委托鄂尔多斯市公平拍卖公司对该车进行拍卖,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05年12月28日,竞买人李某某交10万元拍卖保证金,以75万元成交价格将该车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将车款75万元交付某被告人马某某,并要求办理有关车辆的过户手续。2006年1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经东胜区人民法院裁决组,制作了(2005)东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开具了介绍信及其工作证到车管所对蒙x奥迪A8轿车办理解封,因此车在2004年9月份,因张晔与陈某乙有60万元借款纠纷,陈某乙于2005年7月12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以(2005)鄂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张晔的一辆蒙x奥迪A8轿车查封,并在鄂尔多斯市车辆管理所对该车登记上锁。由于案件诉讼原因,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以(2005)鄂民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该车的保全,2005年10月1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鄂民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撤销(2005)鄂民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继续对该车予以查封,并于同年10月27日在鄂尔多斯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上锁手续。因转户未果,被告人马某某又于同年1月5日将已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的鄂民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和其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布某借来的工作证复印件,再次找到鄂尔多斯市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宗某某签字后,擅自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鄂民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查封的蒙x奥迪A8轿车解封,并将车户手续转出。致使当事人上访缠诉,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

被告人马某某将蒙x奥迪A8轿车拍卖后,收到竞买人李某某交付某其的75万元拍卖车款,由其支付某商银行东胜猛格分理处贷款本金x.58元、利息991.06元,公证费1000元,诉讼费7152元,飞龙公司x元,法院执行费x元,以上共计支出x.64元,剩余x.36元款被告人马某某据为己有。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东胜区人民法院的证明材料、干部履历表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系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2、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保字第X号、11-X号、11-X号民事裁定书证实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对蒙x奥迪A8轿车予以查封,2005年10月8日对该车解除查封,2005年10月10日,撤销2005年鄂民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继续对该车予以查封。

3、鄂尔多斯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蒙x奥迪A8轿车拍卖价格64万元。

4、拍卖合同、报名登记表、竞买人资格认证书、参拍保证书、委托拍卖书、成交确认书、竞拍合同书证实东胜区人民法院委托鄂尔多斯市公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蒙x奥迪A8轿车进行拍卖,成交价75万元,卖给竞买人李某某,竞买人李某某交保证金10万元。

5、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鄂尔多斯市公平拍卖公司拍卖x奥迪A8轿车共收取佣金3万元,是竞买人李某某交的,未给李某某出具收据,东胜区法院未交钱,后马某某要求要此发票,就将这3万元的发票给了马某某。

6、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平拍卖公司拍卖蒙x奥迪A8轿车共收取佣金3万元。

7、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28日受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委托对奥迪A8轿车进行拍卖,签订了竞买合同,协商佣金为成交价的2.5%,应收佣金各自为x.00元,为了促进成交,未按合同约定数额收取佣金,双方只收了3万元,从竞买人李某某的10万元的保证金中扣除。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以75万元的拍卖价款将蒙x奥迪A8轿车购买,将75万元购车款打入马某某指定的账户,并从其保证金10万元中扣除佣金3万元,但未出具发票。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书交给被告人马某某。

10、证人栗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张晔从飞龙公司购车一辆,以蒙x奥迪A8轿车做抵押从工商银行东胜猛格分理处贷款60万元。但贷款后未按期还款,后我行委托飞龙公司申请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后将蒙x奥迪A8轿车拍卖,还了本金和利息47万多万元。

11、证人邬某某、宗某某、奇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以布某某身份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书将蒙x奥迪A8轿车解封。

1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06年以前法院没有执行专用帐户,案件执行款只能存到办案人员的个人帐户,实支费10万以下按3%收取。

13、证人包某某、布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包某某向布某借工作证的事实。

1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晔因有60万元借款纠纷,于2005年7月12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蒙x奥迪A8轿车诉前财产保全的事实经过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蒙x奥迪A8轿车的所有人为张晔。

16、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实2006年1月5、6日分别存入现金208,000.00元、542,000.00元,共计750,000.00元存入被告人马某某指定的帐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利息凭证、飞龙汽车城的记帐凭证、收据、说明、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将75万元买车款用于支付某商银行东胜猛格分理处的贷款、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共计支出x.64元。

以上证据通过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公平拍卖公司收款凭证证实拍卖佣金3万元是由被告人马某某支付,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辩解拍卖佣金3万是其支付,本院不予采信。其理由: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竞买蒙x奥迪A8轿车交拍卖佣金3万元,是从竞买保证金10万元中扣除的,拍卖公司也未向其出具3万元的佣金发票。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鄂尔多斯市公平拍卖公司拍卖蒙x奥迪A8轿车共收取佣金3万元,是竞买人李某某交的,但未给李某某出具收据,东胜区法院未交佣金,后马某某要求要发票,就将这3万元的佣金的发票给了马某某。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28日受东胜区法院执行局的委托对蒙x奥迪A8轿车进行拍卖,签订了竞买合同,并协商佣金为3万元,从竞买人李某某的10元的保证金中扣除。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平拍卖公司是以收款单位署名东胜区人民法院收佣金3万元下的帐,但拍卖蒙x奥迪A8轿车该公司共收取佣金3万元。以上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锁链,并相互印证拍卖蒙x奥迪A8轿车共收取佣金3万元是竞买人李某某交的。从而,按照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委托方东胜区人民法院为甲方,按照拍卖委托拍卖标的成交额的2.5%缴纳佣金,即75万元X2.5%=x.00元,而不是3万元,且与出具的3万元发票不相符,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经管的公款据为己有;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起诉书指控由于被告人马某某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造成陈某乙经济损失x.29元的后果。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首先归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剩余部分清偿张晔所欠陈某乙的借款。因此,认定其损失x.29元的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只是超越职权办理案件,没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未贪污。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的事实与实际不符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滥用职权,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白德胜

审判员刘某礼

审判员刘某芬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郝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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