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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1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桐柏县X街自东向西行驶至西段时,与相向行驶的黄某乡X村民孔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孔x摩托车乘坐人孔xx受伤,杨某某逃逸。孔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6月26日死亡。经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孔xx亲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孔x、汪x、王x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何纯刚

审判员张伟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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