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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韩某某、第三人蔡某乙、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翟明伟,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55岁。

委托代理人翟贺广,河南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蔡某乙,男,30岁。

第三人陈某某,女,51岁。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第三人蔡某乙、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明伟、被告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翟贺广、第三人蔡某乙、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告于1999年5月租用被告位于西京路南段门面房三间(两层),双方约定房租每月300元,用多久算多久,目前原告仍在使用,然而被告与第三人私下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被告与第三人恶意患通在明知原告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私自达成房屋买卖交易,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无效,维护原告的优先购买权。

被告韩某某辩称,原、被告在1999年5月以后,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更没有约定月租金300元,用多久算多久。原告在1999年5月份以后,一直非法占用被告房屋,属侵权行为,原告无权要求优先权,因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蔡某乙述称,我买被告的房屋是正当合理的。

第三人陈某某述称,被告卖房时说,原告是非法占用房屋,不存在租赁关系,才卖的房。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载明:“今欠吕某某房屋改造款壹万元,售房后扣回,杜建成。注明:①卖韩某某门面房时从卖房款中扣除;②装修款卖房时与买方商谈,能收多少算多少(在柒仟元之内)。吕某某租房款98年3月5日起用多久算多久,价格每月300元。注:装修款返还由本人投资基数为准(柒仟元正),吕某某,99.5.X号,房主,韩某某。”该证据的今欠部分是杜建成书写的,注明①②是被告书写的,用多久算多久,价格每月300元及注是原告书写。原告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后续的租赁关系,原告仍在合法租赁原告的房屋,被告与第三人买卖房屋时仍在原告的租赁期内。被告的质证意见是租赁合同不存在,这只是个欠条,上面没有租赁条款,且内容也被私自修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是没有租赁关系。证据二,是被告与第三人买卖房屋的相关手续,证明第三人在原告的合法租赁期内私自购买房屋,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被告及第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韩某某为反驳原告的主张,向本院提供1998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一份,证明双方的租赁期限至1998年12月底止。原告的质证意见是该证据证明了双方的合法租赁关系,租金为每月300元。第三人的质证意见是租赁已到期,不存在租赁关系。

另查明,1999年5月份至今,原告未向被告支付过房租。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害;(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对原告要求宣告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无效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对于合同的内容约定不详,其中租赁期限、租金的约定有涂改,原告认为证据一是租赁合同,被告不予认可,并提供1998年3月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证明租赁期限到1998年12月,且原告从1999年5月至今未交纳过房租,故应认定为原、被告之间不是有租赁关系,原告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红伦

审判员李珊珊

代理审判员李庆贺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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