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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凤酒厂与邓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陕西省西凤酒厂,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X镇。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智丰,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赫晓东,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邓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系陕西省凤翔县X乡X组村民。

原告陕西省西凤酒厂诉被告邓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陕西省西凤酒厂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西凤酒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陕西省西凤酒厂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新民

审判员韩权雁

审判员刘宏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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