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邓某某与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女,35岁。

被告谢某某,男,37岁。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冬月十六(1996年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因被告年龄未达到婚龄,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谢XX,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谢某X。2007年开始,被告与原告脱离同居关系,与其他女人同居,且不负担孩子的生活费。特起诉法院请求判两个孩子原被告一人一个,互不打抚养费。

被告谢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十一月十六(1996年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因被告年龄未达到婚龄,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女名叫谢XX,X年X月X日生一子谢某X。2007年开始,被告与原告脱离同居关系,且不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原告于2011年7月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两个孩子原被告一人抚养一个,互不打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外,同时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本案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至原告起诉时双方仍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原被告之间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该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依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女谢XX和子谢某X并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的非婚生女谢XX和子谢某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养费各300元,自2011年7月(即原告起诉当月)起至孩子分别满18周岁止。其中,2011年7-12月抚养费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之后每年抚养费于当年1月31日前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永山

人民陪审员彭福兴

人民陪审员许学立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魏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