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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教育促进会与北京缘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新闻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艺术教育促进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章某,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丹,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缘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朝阳北苑北辰居住区X区天朗园B-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明,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缘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音乐家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农展馆南里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音乐家协会电视音乐协会秘书长,身份证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朝阳门内大街X号。

负责人顾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新闻社,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艺术教育促进会(以下简称艺术促进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缘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起公司),原审被告中国音乐家协会(以下简称音乐家协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申小琦担任审判长,法官胡君、姚颖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缘起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期间,为举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在音乐家协会下属二级学会电视音乐学会的倡议下,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作为主办单位,共同成立了大赛组委会。2006年10月30日,缘起公司与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就全国选拔赛的承办、招商、演艺经纪等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同日,缘起公司向组委会支付承办费50万元,按约定取得了全国选拔赛的独家承办权和独家招商权。为履行该合作协议,缘起公司随后进行了大量的相关工作,并于2006年11月23日,与武汉多芬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多芬学校)就武汉片区的赛事承办签订了合同,收取承办费35万元。但由于组委会和电视音乐学会一直未能按约定联系签约大赛的主播电视媒体和大赛的推广高校,无法确定大赛的启动与举办日程,致使缘起公司不仅难以继续开展全国选拔赛的承办与招商工作,还因违约退赔多芬学校35万元。另外,根据合作协议,组委会应向缘起公司开具相关的授权文书,以协助缘起公司开展全国选拔赛的承办及招商工作,但在授权期限于2007年5月届满之后,经缘起公司多次请求,组委会拒不开具新的授权书,致使缘起公司无法行使已经取得的合同权利。

经查得知,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以及大赛主办单位中的艺术促进会和中国新闻社,已经就全国选拔赛的承办与招商事宜另行作出安排。2007年12月5日,艺术促进会向全国各省、市X区和直辖市教育厅(局)签发了《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补充通知》,确定全国选拔赛的地方承办单位由中国新闻社下属各地分社与当地大学共同组成,中国新闻社也将有关事宜通告了其各地分社。2008年3月5日,艺术促进会又向有关高校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与中国新闻社各地分社共同组成地方承办单位的具体学校。2008年2月29日,组委会与中国新闻社的关联公司即北京中新华视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包括招商权在内的众多大赛市场营运权授予中新公司。2008年3月7日,组委会与陕西明珠林皋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签订了陕西分赛区承办合同,并将承办费10万元汇入中新公司银行账户。2007年1月8日,电视音乐学会与北京汉唐年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年代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大赛的全部招商权授予该公司。2007年5月19日,组委会擅自同沈阳协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签订承办合同,授权该公司负责辽宁片区选播赛的承办事宜。

鉴于上述事实,缘起公司与组委会和电视音乐学会共同签订的合作协议真实有效,各方应严格遵守,但组委会和电视音乐学会却严重违约,致使缘起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重大损失。对于缘起公司的损失,作为组委会成员和大赛主办单位的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以及电视音乐学会隶属的音乐家协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缘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缘起公司与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赔偿缘起公司损失95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承担诉讼费。

缘起公司针对本诉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合作协议1,证明缘起公司与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就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相关事宜签订真实有效的合同。

证据2、收条,证明缘起公司按照合作协议向组委会支付了承办费50万元。

证据3、授权书1、2,证明组委会给缘起公司的相关授权期限。

证据4、大赛章程1,证明组委会的构成情况、大赛的进程安排等。

证据5、大赛章程2,证明组委会的构成情况发生变化。

证据6、复函1、2、3,证明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确认了各自的主办单位身份。

证据7、通知1,证明艺术促进会行使主办单位职能。

证据8、大赛介绍资料,证明组委会由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组成,组委会确定的承办单位、支持媒体和赛事进程调整等。

证据9、复函4、5,证明奥委会同意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以“校园歌声迎奥运”为主题。

证据10、授权书3,证明大赛的命名主题变更。

证据11、承办合同1,证明缘起公司与多芬学校就武汉片区的赛事承办达成协议。

证据12、授权书4,证明组委会、艺术促进会及电视音乐学会给多芬学校承办武汉片区赛事的授权到2007年4月30日期满。

证据13、证明,证明缘起公司因违约退赔多芬学校35万元。

证据14、合作协议2、3。

证据15、广告发布合同。

证据16、宣传图片。

证据17、演出协议。

证据18、选拔赛照片。

证据19、展播协议。

证据20、媒体报道。

以上证据14至证据20证明缘起公司为履行合同,进行了大量工作。

证据21、合作协议4。

证据22、委托招商协议。

以上证据21至证据22证明电视音乐学会将本属缘起公司的合同权利许可给汉唐年代公司。

证据23、承办合同2、3。

证据24、授权书5。

证据25、收据。

以上证据23至证据25证明组委会侵犯缘起公司的合同权利,擅自与协和公司、明珠公司就辽宁和陕西的赛事承办分别签订协议,并收取相关费用。

证据26、协议书1,证明组委会将本属缘起公司的合同权利许可给中新公司。

证据27、补充通知。

证据28、通知2。

以上证据27至证据28证明艺术促进会和中国新闻社侵犯缘起公司对大赛全国选拔赛的承办权。

证据29、协议书2、3,证明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承诺主办大赛,成为组委会成员并收取相关费用。

证据30、公函1、2,证明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行使主办单位职能。

证据31、视听资料1,证明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中国新闻社参与组委会活动。

证据32、视听资料2,证明缘起公司在北京赛区举办了选拔赛,同时证明缘起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魁曾与组委会秘书长李某某谈话,确认北京翼域精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域精彩公司)退出大赛与缘起公司无关。

证据33、招商银行帐务明细清单及支票票根一张,证明魏大航在缘起公司处签字领取支票,金额为50万元,用途为大赛买断费,组委会收到了缘起公司支付的大赛承办费50万元。

被告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在一审中共同答辩称:一、四家主办单位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组委会应为本案被告,四家主办单位只是挂名,在出具的公函和声明中明确了免责条款,四家主办单位均不是具有营业资格的企业单位,仅是对大赛挂名或对赛事进行指导,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的性质是国家其他机构,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进行诉讼;二、合作协议约定,缘起公司应支付50万元启动费,但音乐家协会并未收到任何款项,缘起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三、缘起公司存在履约不能的情况,其只是在北京地区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但根据合同其应该在全国进行活动,基于此导致组委会不能把全国的赛事组织起来,由于缘起公司不能提交参赛人员名单,致使该活动流产,给组委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第四、根据合同1.3条规定,缘起公司违约或者不能正常履约,组委会有权把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五、缘起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多芬学校的退款应由缘起公司自行承担,已超出授权,10万元也不是本案诉求的项目。综上,不同意缘起公司的诉讼请求。

音乐家协会在一审中单独答辩称:音乐家协会作为被告并未与缘起公司签订过合作协议,其提供的50万元的支票,也未加盖电视音乐学会的印章,音乐家协会没有收到缘起公司的任何款项,也没有享受到相关的收益,故不同意缘起公司的诉讼请求。音乐家协会下属的电视音乐学会无独立法人资格,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主体,其在赛事中的作用只是在主办单位的领导下,完成主办单位所要求的相关工作。因此,对于缘起公司与赛事主办单位之间所产生的纠纷,音乐家协会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针对本诉共同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组委会成为被告的网页信息,证明缘起公司就此案已经在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立案。

证据2、组委会管理规章制度,证明艺术促进会确定组委会的规章制度,明确对外用章必须使用艺术促进会公章。

证据3、组委会财务制度,证明艺术促进会确定组委会的财务制度,明确对外收款必须使用艺术促进会管理帐户。

证据4、东方卫视回复,证明组委会已经和东方卫视确定对赛事进行播出。

证据5、合作协议之解除协议,证明由于缘起公司在全国各省和片区的推广工作不能有利进行,致使组委会招商工作停滞并造成了直接损失。

证据6、音乐家协会与中国新闻社签订的合作协议,证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时间晚于缘起公司与组委会的合同日期,且主办“校园歌手大赛”而非“第二届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约定中国新闻社仅是挂名,而不承担相应责任。

证据7、艺术促进会关于歌手大赛的通知,证明艺术促进会就赛事的推动和进行确定了原则性规定,通知各地教育厅局协助各地承办单位办好赛事,从而为缘起公司开展各地的赛事推动工作打下基础。

证据8、赛事方案,证明组委会对外公布的赛事方案确定了赛事的进程和规则,明确了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中没有中国中国新闻社。

证据9、大赛进程时间调整表,证明由于缘起公司在全国各地的推广工作不理想,组委会迫不得已调整赛事时间表。

证据10、手机增值服务合作协议,证明组委会为了大赛SP手机增值服务和相关单位签约,但是作为区域承办的缘起公司没有推广比赛,导致SP公司没有内容可供下载,最终解除合作协议并退赔相关SP业务公司的损失。

证据11、网络宣传合同,证明组委会为了大赛的宣传,签约网络播出公司。

证据12、广告发布合同,证明组委会为了大赛的宣传,签约广告公司并进行相应的宣传,以配合缘起公司的赛事组织推广。

证据13、x社团网专项协议,证明组委会为了大赛的宣传,签约网络播出公司以在校园推广。

证据14、组委会与东方卫视的合作框架,证明组委会致东方卫视的合作框架,东方卫视出具了同意播出回复,但由于缘起公司不能推动地方赛事开展,致使赛事最终未能播出。

艺术促进会在一审中反诉称:2006年5月15日,艺术促进会发出《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通知》,明确由艺术促进会与电视音乐学会共同举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同时明确了《组委会管理规章制度》和《组委会财务制度》,确定第二届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组委会的规章制度,明确对外用章必促使用艺术促进会公章,对外收款必须使用艺术促进会管理帐户。2006年10月30日,魏大航等人利用组委会的公章与缘起公司签订了授权其进行地方招商和开展赛事的协议书,违反了《组委会管理规章制度》和《组委会财务制度》,致使缘起公司声称组委会收取了其一张支票,但是该支票是否入账,入何账户,不得而知。缘起公司根据该协议取得全国各大赛区X区的推广招商权利以后,并没有投入相应的财力和精力开展全国各地赛区的工作,至授权期结束的2007年5月,缘起公司才开展了北京赛区的比赛,但是最终也没能提供北京赛区的赛事纪录和获奖名单。由于缘起公司没有能力开展全国分赛区的赛事活动,并且不能最终提供全国各分赛区的参赛人员和获奖名单,致使第二届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最终不能向电视台提供相关资料,签署最终播出协议。组委会在该赛事筹备启动之后,先后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开展全国层面的总冠名等招商工作,而且确认了SP电信增值服务的运营商、网络直播运营商、上海文广传媒的东方卫视播出计划,但是由于缘起公司不能在授权期限之内完成全国分赛区的歌手选拔工作,致使该赛事最终未能开展,一直延误下来。根据组委会和缘起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第1.3条的规定:缘起公司违约或者不能正常履约的,未交付专项费用取得相应权利的,组委会有权将缘起公司未取得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组委会将不向缘起公司提供任何赔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艺术促进会没有义务赔偿缘起公司的投入和其他款项。由于缘起公司的履约不能,造成该赛事不能正常开展,从而组委会和SP电信增值服务的运营商的合作协议不得不解除,并且赔偿对方x元,另外组委会和上海文广传媒东方卫视已经确定由东方卫视播出,由于缘起公司的原因最终没能播出,组委会和东方卫视的磋商过程中花费差旅费和工作费用10万元,以上损失合计x元。故艺术促进会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缘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

艺术促进会针对反诉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合作协议之解除协议,证明由于缘起公司大赛推动工作不力,致使组委会赔偿SP运营公司款项x元。

证据2、合同终止协议书,证明由于缘起公司大赛推动不力,致使组委会没有基层参赛选手,组委会向各合作单位借贷差旅费10万元,用以与东方卫视协商。

缘起公司针对艺术促进会的反诉在一审中答辩称:合作协议第1.3条规定的可转让的权利仅包括缘起公司未取得的权利,而不是已经取得的权利,故艺术促进会就组委会将相关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音乐家协会与翼域精彩公司的解约与缘起公司无关,且实际退款单位为汉唐年代公司,而非组委会或者艺术促进会,款项金额与翼域精彩公司约定的不一致,故与本案无关。艺术促进会所称费用并非我公司支付,而是其他公司支付与事实不符,即使有费用,也是我方支付的50万元。综上,艺术促进会的反诉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同意艺术促进会的反诉请求。

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3、证据6、证据7、证据11、证据12、证据15、证据18、证据19、证据21、证据22、证据23、证据24、证据25、证据27、证据28、证据30,对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提交的证据1、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1合作协议1。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认为协议签约方均非本案被告,电视音乐学会系音乐家协会下属非独立法人单位,组委会系临时机构,曾经由魏大航刻制过一枚公章,但未在公安机关备案,协议上加盖的组委会公章即为这一枚,协议签约人魏大航仅系第一届歌手大赛执行秘书长,在第二届歌手大赛中没有任命任何职务,故对于其持公章签约行为,组委会并不知情,该协议应属无效,对缘起公司的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李某某、魏大航曾持组委会该枚印章与多家合作单位签订协议并出具授权书,该份合作协议签订后,缘起公司及组委会亦根据约定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合作协议应属真实有效,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二、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2收条。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认为收条加盖的组委会印章属实,但孙柏杨与魏大航一样,均未得到组委会的正式任命,对于X号支票款项的入账情况亦不清楚,证明不了款项交付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对收条加盖的组委会印章不持异议,故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三、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4大赛章程1。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认为缘起公司提交的章程未加盖印章,亦未说明其来源,而组委会仅有组织方案,且组织方案中未列明协办单位,故对章程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持有异议。缘起公司认为该章程系组委会直接交付,应属真实。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四、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5大赛章程2。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认为确实曾与腾讯网存在合作关系,但缘起公司提交的仅为网站页面,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五、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8大赛介绍资料。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对资料的来源及真实性均持有异议。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六、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9复函4、5。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对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活动的性质、主题均发生了变化,故与本案无关。缘起公司认为只要是以“校园歌声迎奥运”为主题,即为校园歌手大赛。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七、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10授权书3。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对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缘起公司授权已被终止,故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八、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13证明。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认为多芬学校与缘起公司系合作关系,故对该份证明的证明力持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结合缘起公司与多芬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履约情况,相互印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九、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14合作协议2、3。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对公章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由于公章保留在孙柏杨手中,故不认可该协议。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合作协议签章属实,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十、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16宣传图片。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认为图片确实系北京赛区推广情况,但显示不了工作时间、工作量、投入成本等。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十一、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17演出协议。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缘起公司曾在北京做过推广工作,显示不了其在全国推广工作。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十二、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20媒体报道。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认为该证据显示不了缘起公司在全国的推广工作。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十三、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26协议书1。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认为时间已超过授权期限,组委会已经启动了另一赛事,故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十四、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29协议书2、3。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协议中仅注明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系挂名,故对缘起公司的诉讼主体持有异议。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十五、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31视听资料1。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对视频中红歌会发布会、颁发授权书、签约的情况不持异议,但认为发布会、授权书已经超过授权时间,红歌会并非歌手大赛,而系另外一项活动。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十六、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32视听资料2。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对视频及谈话录音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缘起公司在北京各高校开展了活动,且缘起公司亦未向组委会提交获胜人员名单,对李某某谈话录音的合法性持有异议。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十七、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33招商银行帐务明细清单及支票票根。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认为并未收到该笔款项,缘起公司亦未提供组委会相应发票或财务收据,故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十八、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提交的证据X组委会管理制度、证据X组委会财务制度。缘起公司认为上述两份证据仅加盖艺术促进会印章,而艺术促进会系本案被告之一,缘起公司有理由怀疑该两份证据系应诉后制作,故对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另外,该两份证据仅是艺术促进会、组委会对自身规范要求和内部约定,缘起公司并不受其约束。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十九、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提交的证据4东方卫视回复。缘起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东方卫视对赛事活动给予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并未明确,有关合作情况需另行商议。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二十、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提交的证据5合作协议之解除协议。缘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解除协议系缘起公司原因,亦不能证明音乐家协会已支付有关款项,实际履行了解除协议。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二十一、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提交的证据6音乐家协会与中国新闻社签订的合作协议。缘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根据该合作协议第11条及中国新闻社发给音乐家协会的公函,中国新闻社主办的就是“第二届校园歌手电视大赛”,且协议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缘起公司。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二十二、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提交的证据7艺术促进会关于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通知。缘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艺术促进会履行了在全国120家高校对大赛进行推广的合同义务。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二十三、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提交的证据9大赛进程时间调整表。缘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大赛进程时间的调整是由于缘起公司工作不力。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二十四、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提交的证据10手机增值服务合作协议。缘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组委会曾经收取营运权费用30万元,也不能证明合作协议的解除系缘起公司原因,相反,该合作协议可以印证魏大航有权代表音乐家协会就与大赛有关的招商活动对外签约,而孙柏杨系音乐家协会在大赛招商活动中的联系人,其相关行为并非个人行为。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二十五、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提交的证据11网络宣传合同、证据x社团网专项协议。缘起公司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合同已经执行。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二十六、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提交的证据12广告发布合同。缘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组委会亦负有在高校对大赛进行推广的义务,且孙柏杨还是组委会的授权代表。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二十七、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提交的证据14与东方卫视的合作框架。缘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框架仅系音乐家协会发往东方卫视的要约邀请,东方卫视并未回复或承诺。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二十八、艺术促进会针对反诉提交的证据1合作协议之解除协议。缘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资金往来专用发票中显示的付款单位为汉唐年代公司,且付款金额与解除协议约定亦不一致,故不能证明音乐家协会已实际履行了解除协议。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二十九、艺术促进会针对反诉提交的证据2合同终止协议书。缘起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既不能证明组委会曾收到借款33万元,也不能证明款项用于与东方卫视的合作事宜,此外,收条显示还款人为李某某,资金往来专用发票显示的还款单位却是汉唐年代公司,存在明显矛盾。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以下五项事实:

一、赛事立项及主办单位

2005年12月,电视音乐学会与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同意以其名义与艺术促进会共同主办“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活动,但不作为牵头单位,同意电视音乐学会承办并给予文字批复;“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活动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共同组成,电视音乐学会需将组委会、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等印模、账号上报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活动以组委会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但以组委会名义对外发出的一切文字资料需报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同意后方能印发;电视音乐学会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各分赛区的管理;协议自签发之日起至活动结束止,有效期一年。

2005年12月6日,艺术促进会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申请,载明为举办“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请批准刻制“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组委会”印章。

2006年1月11日,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申请,载明为举办“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现需刻制“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组委会”公章一枚。

2006年3月15日,艺术促进会向电视音乐学会出具《关于同意主办“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批复》,载明:关于邀请艺术促进会主办“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函收到,经研究,同意以艺术促进会的名义主办“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同意由电视音乐学会承办,同意相关赛事方案。

2006年5月15日,艺术促进会向各省、市X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发出《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通知》,载明: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展示全国青少年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活跃青少年的文化生活,经商教育部有关部门,艺术促进会与电视音乐学会共同举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通知中另就要点作出特别说明。

2006年9月1日,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向电视音乐学会出具《关于同意主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活动的批复》,载明:经研究,同意以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名义主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

2006年11月23日,电视音乐学会与中国新闻社签订协议书,约定:中国新闻社同意以其名义与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联合主办“校园歌手大赛”活动,但不作为牵头单位,给予电视音乐学会正式文字回复,同意由电视音乐学会全权负责承办该赛事活动;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活动结束止,有效期一年。

2006年12月4日,中国新闻社向电视音乐学会出具《关于同意联合主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活动的回复》,载明:经研究,同意以中国新闻社的名义与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联合主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活动。

一审法院另查明,诉讼中,缘起公司提供大赛章程两份,其中第一份章程载明:主办单位为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艺术促进会,承办单位为电视音乐学会,协办单位为缘起公司,大赛组委会由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艺术促进会、电视音乐学会有关专家、领导组成,大赛在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组委会秘书长为李某某、执行秘书长为魏大航。第二份章程载明:主办单位为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承办单位为电视音乐学会,协办单位为缘起公司,秘书长为李某某,执行秘书长为魏大航。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对上述章程的真实性持有异议。

一审法院再查明,诉讼中,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提供赛事方案一份,载明:大赛组委会由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艺术促进会、电视音乐学会有关专家、领导组成,大赛在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为李某某,副秘书长为郑小筠。赛事方案未列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缘起公司对上述赛事方案的真实性亦持有异议。

二、合作协议签订及授权、承办费支付

2006年10月30日,缘起公司与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1.X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是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发起和承办单位,缘起公司是从事文化项目的法人单位,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利用各自的优势就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活动项目进行合作;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授权缘起公司独家承办大赛全国选拔赛,独家代理大赛全国高校推广“指定赞助商”招商业务,独家代理大赛演艺经纪业务,独家承办大赛全国巡演活动,独家代理大赛延伸产品以推动校园民谣为内容的电视栏目的广告招商业务;1.2缘起公司向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交付50万元获得独家承办第二届大赛全国选拔赛的权利及独家代理大赛全国高校推广“指定赞助商”业务的权利,缘起公司向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支付20万元专项保证金,获得独家代理第二届大赛演艺经纪业务的权利,缘起公司向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交付10万元专项保证金,获得独家承办第二届大赛全国巡演活动的权利,缘起公司向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支付20万元专项启动费,获得独家代理大赛延伸产品-以推动校园民谣为内容的电视栏目的广告招商业务的权利;1.3缘起公司违约或不能正常履约的,未交付专项费用取得相应权利的,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有权将缘起公司未取得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将不向缘起公司提供任何赔偿;2.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日开始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三届(注:第二届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活动完毕后,缘起公司继续拥有第三届与第四届1.1款约定的大赛权利);3.X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保证其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进行本协议项下的授权,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向缘起公司开具相关授权文书,并提供大赛批复、章程、评审规则、媒体方案等文件;3.X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保证大赛的合法性、延续性;3.X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保证大赛全国高校推广规模不低于120家;3.X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保证大赛的推广片、决赛及颁奖晚会节目在主播台、中央电视台及中国教育电视台如期播出;3.X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保证大赛巡演活动节目的组织和编排;3.X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在大赛章程和规则范围内有权对缘起公司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抽查;4.3本协议签订生效当日,缘起公司支付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50万元获得独家承办大赛全国选拔赛的权利,具体权利包括:全国六大片区X组织评审权,对赛区各级承办商的招商权,赛区选拔赛活动期间的各类赞助招商权,赛区选拔赛活动各类媒体的发布权,赛区选拔赛过程中对参赛选手收取不超过200元的评审费的权利,以上各项权益归缘起公司所有;6.1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该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协议,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有权按协议规定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非违约方的经济损失;除上述内容外,协议还针对缘起公司的其他权利义务、结算、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约定;协议抬头处注明,电视音乐学会系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发起及承办单位,联系人为孙柏杨;协议落款处,缘起公司加盖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孙魁签字确认,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加盖印章,并由魏大航签字确认。

2006年10月30日,魏大航从缘起公司处领取招商银行转账支票一张,票号为(略),金额为50万元,用途为大赛买断费。同日,经手人孙柏杨向缘起公司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缘起公司交来赛事承办费五十万元支票一张(7557),收条落款处加盖组委会印章并由孙柏杨签字确认。后,上述支票款项从缘起公司开户银行转出。

2006年10月30日,组委会向缘起公司出具编号为zhsh-X号及zhsh-X号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授权书。zhsh-X号委托书载明:经组委会专项会议研究决定,特此授权缘起公司独家承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全国选拔赛活动,负责全国六大赛区X组织、赞助招商、选手选拔和评审等工作,授权期限自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止。zhsh-X号委托书载明:经组委会专项会议研究决定,特此授权缘起公司独家承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全国高校推广“指定赞助商”的招商工作,授权期限自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止。上述两份授权书落款处均加盖组委会印章并由秘书长李某某签字确认。

三、缘起公司履行合作协议

2006年11月23日,缘起公司与多芬学校签署协议,约定:缘起公司授权多芬学校负责大赛在武汉片区的赛事承办事宜;授权承办内容包括独家承办大赛武汉片区X区X组织、赞助招商和评审工作,独家代理大赛武汉片区“指定赞助商”招商业务,包括区域冠名、高校海报推广、与地区媒体合作宣传等;多芬学校向缘起公司一次性支付35万元,获得上述条款约定的大赛经营权利;协议还针对双方权利义务、权益分配、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协议除由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外,还由孙柏杨签字并加盖组委会印章予以确认。

2006年11月23日,组委会、艺术促进会、电视音乐学会向多芬学校出具授权书,载明:经组委会研究决定,正式授权多芬学校承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武汉分赛区赛事事宜,赛事授权范围包括赛事组织、赛事评审、媒体推广、招商活动等,授权期限自2006年11月23日到2007年4月30日止。

2007年3月15日,缘起公司与北京天下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谷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就在中国传媒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采用灯箱媒介形式发布广告作出约定。

2007年3月27日,缘起公司与组委会、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组委会、缘起公司保证将腾讯公司作为“校园歌手”活动的独家网络合作伙伴,并负责提供腾讯公司制作的“校园歌手”专题内容,三方在合作协议中针对腾讯公司在网络上推广“校园歌手”活动作出了详细约定。

2007年5月21日,缘起公司与北京中乾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乾公司)签订演出协议书,就中乾公司安排演出人员参加由缘起公司主办的“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大赛”活动并作为现场评委作出约定。

2007年6月11日,缘起公司与互传国际网络传媒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传公司)签订展播协议,双方就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北京赛区参赛选手及歌曲的展播作出约定。

2007年6月14日,缘起公司与北京橙天歌歌数码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缘起公司授权橙天公司为“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全国选拔赛原创歌曲征选指定征集平台,负责在橙天公司网站上进行此届大赛全国选拔赛的原创歌曲的收集、提供相关音乐专业人士评论及设置网上人气投票等项目,授权期限自2007年6月10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一审诉讼中,缘起公司另行提供了大赛舞台背景板、参赛选手号牌、记者证、评委台卡、嘉宾证书、选手获奖证书、现场易拉宝、报名表、工作证等宣传图片,在北京欢乐谷举办的北京赛区选拔赛的现场照片及视频,以及在腾讯网、信报网、人民网等网站刊载的关于“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新闻报道,证明缘起公司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赛事承办及推广义务。

一审诉讼中,缘起公司提供了多芬学校于2008年4月18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多芬学校向缘起公司支付35万元后取得了大赛武汉片区X组委会、主办方也出具了相应的授权书,但是由于组委会对大赛的日程屡作修改,致使2007年4月30日前我校无法启动武汉片区的选拔赛,在承办授权的期限届满之后,我校就赔偿问题多次与缘起公司进行交涉,后缘起公司同意减免20万元的承办费(直接修改原合同),并承诺争取大赛组委会的重新授权。但一直到2007年12月,缘起公司也未能争取到大赛组委会给我校的新授权,最后将15万元承办费退赔我校。

四、组委会及主办单位赛事组织及签约情况

2006年8月19日,电视音乐学会与北京风流人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流人物公司)、苏剑波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双方终止关于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达成的项目合作合同书;苏剑波同意支付电视音乐学会33万元作为借款,用于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继续运行;李某某、魏大航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2007年4月28日及同年5月4日,苏剑波分别向李某某出具收条两张,载明的还款金额合计10万元。

2006年9月15日,电视音乐学会与翼域精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翼域精彩公司作为唯一的手机增值服务合作方,为电视音乐学会组织举办的第二届校园电视歌手大赛提供手机增值业务服务,翼域精彩公司针对此次大赛的合作建立相关联的官方网站,作为本次大赛的有效补充;翼域精彩公司向电视音乐学会一次性支付独家SP及官方网站的运营权费用30万元,取得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官方网站的运营权及独家SP运营权;合同落款处,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其中电视音乐学会签章人为魏大航。

2006年10月,组委会出具大赛进程时间调整表,载明根据大赛组委会与拟合作的全国主播电视台-东方卫视的多次会商,就电视播出时间安排的可行性预案,将包括启动、报名、海选、初赛、复赛、片区赛、半决赛、总决赛、颁奖盛典在内的进程时间做出调整。

2006年12月9日,电视音乐学会向东方卫视出具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合作框架,内容包括大赛的背景介绍、合作理念、总体规划、合作方式、希望东方卫视提供的支持等。

2006年12月20日,电视音乐学会与汉唐年代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电视音乐学会授权汉唐年代公司拥有所有可运营资源项目(含可经营和不可经营)的开发权益,授权期为5年。

2007年1月8日,电视音乐学会与汉唐年代公司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电视音乐学会授权汉唐年代公司负责开展“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全面招商活动及推广工作,并在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存续期内享有该项目的招商推广权利。

2007年1月30日,东方卫视向电视音乐学会发出回复函,载明:电视音乐学会关于“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活动的商请已收悉,根据集团领导的指示精神,特此回复如下:同意在我台对该赛事活动给予支持和参与,有关合作情况另行商议。

2007年5月19日,组委会与协和公司签订片区X区承办合同,约定在协和公司交纳片区X组委会签发片区承办授权书,授权协和公司负责“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在辽宁片区的承办事宜。

2007年10月16日,电视音乐学会与翼域精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双方于2006年9月15日就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协议,翼域精彩公司已向电视音乐学会支付30万元SP增值业务及网站运营权费,并就项目网站运营投入经费;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并未实际开展,双方拟解除合作协议;电视音乐学会同意于协议生效之日起分两次返还翼域精彩公司支付的30万元SP增值业务及网站运营权费,以及补偿翼域精彩公司就合作协议项下的项目网站运营所投入的所有经费;双方同意在电视音乐学会全部支付所有款项之日,双方解除合作协议;解除协议后附成本投入清单,载明投入成本为x.35元,手写体备注写明此为双方初步对帐及协商结果,最终数据由双方盖章确认为准。诉讼中,艺术促进会提交资金往来专用发票一张,载明的往来项目为SP还款,金额为x.35元,开票单位为翼域精彩公司,客户单位为汉唐年代公司。

2008年2月29日,组委会与中新公司签订协议书,组委会委托中新公司全面负责运营“校园歌声迎奥运-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商业市场事宜。

2008年3月7日,组委会与明珠公司签订分赛区承办合同,约定在明珠公司交纳分赛区X组委会签发分赛区承办授权书,授权明珠公司负责“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在陕西分赛区X组委会向明珠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范围包括赛事组织、媒体推广、招商活动等。2008年3月8日,组委会向明珠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交来的承办费10万元。

一审诉讼中,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提供了《组委会管理规章制度》、《组委会财务制度》,以证明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中已经确定了组委会的用章及管理帐户。其中《组委会管理规章制度》中行政管理制度部分第四部分第1条载明:根据组委会规定,组委会对外重大合同及涉及经济方面的合同,统一使用大赛牵头主办单位艺术促进会印章,该印章使用须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报艺术促进会审定盖章,其他供内部使用的印章要放在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存柜加锁。《组委会财务制度》宗旨部分载明:除大赛启动经费在大赛前期投入单位管理使用外,凡涉及对外开展的所有招商收入,均应全部进入艺术促进会管理帐户,根据大赛各个项目需要,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经组委会讨论通过,秘书长签字后,方能上报艺术促进会申请执行。

五、大赛主题的变动

2007年11月8日,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秘书行政部向艺术促进会出具《关于校园歌声迎奥运-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活动的复函》,载明:同意将第二届校园歌手电视大赛主题确定为“校园歌声迎奥运”,同时,请主办方在校园歌手电视大赛宣传中声明校园歌手大奖赛与奥运歌曲征集及奥运歌手选拔无关。

2007年11月13日,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文化活动部向艺术促进会出具《关于举办“校园歌声迎奥运-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活动相关意见的函》,载明:根据组委会秘书行政部《关于校园歌声迎奥运-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活动的复函》,为确保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北京市颁布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提出以下具体管理和指导意见:……。

2007年12月5日,艺术促进会向各省、市X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发出《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补充通知》,载明:本次大赛经北京奥组委批准同意,以“校园歌声迎奥运”为主题,在活动进程中,应严格遵守北京奥组委的有关规定;本次活动的地方承办单位,将由中国新闻社各地分社联同当地大学共同组成。

2008年3月5日,艺术促进会向各省、市X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发出《关于举办校园歌声迎奥运—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通知》,载明:经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批准同意,将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主题确定为“校园歌声迎奥运”;该活动由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电视音乐学会组成组委会,在北京奥组委文化活动部直接指导下联合举办。

2008年3月20日,艺术促进会出具授权书,载明:根据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对我会申报的“校园歌声迎奥运-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批复精神,结合上海东方卫视播出需要,将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活动暂定名为“校园歌声迎奥运-08我型我秀”,我们认同该活动系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延伸,我们与其它拥有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知识产权单位同时拥有“校园歌声迎奥运-08我型我秀”应享有的知识产权,特授权该活动知识产权共有单位电视音乐学会秘书长李某某继续担任“校园歌声迎奥运-08我型我秀”活动组委会秘书长,全权负责组委会工作。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缘起公司与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就开展“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签署合作协议,现缘起公司起诉要求解除该合作协议并赔偿损失,组委会主办方之一艺术促进会反诉要求缘起公司赔偿损失,各方争议焦点有六:第一、缘起公司与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第二、缘起公司是否依约向组委会交纳大赛承办费;第三、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作为组委会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被诉是否主体适格;第四、组委会及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第五、缘起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第六、本诉及反诉主张的损失赔偿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缘起公司与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从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判断,缘起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魁代表缘起公司,魏大航代表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分别在协议落款处签字盖章,缘起公司对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虽提出魏大航仅系第一届歌手大赛执行秘书长,在第二届歌手大赛中没有任命任何职务,其持自行刻制的公章,代表组委会及电视音乐学会的签约行为应属无效。但经庭审查实,组委会与其他合作单位签订的承办合同、出具的授权书均加盖了此枚印章,而魏大航又分别曾经代表电视音乐学会与翼域精彩公司就手机增值服务签订合作协议,代表组委会与北京美嘉文化有限公司签订x社团网专项协议。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魏大航代表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与缘起公司的签约行为,确属其职务行为,且各方在签约后部分履行了协议内容,故该合作协议应属合法有效,是缘起公司、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各自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关于缘起公司是否依约向组委会交纳大赛承办费。根据缘起公司提供的收条、票根、银行帐务明细清单,魏大航在缘起公司处签字领取支票号为(略)转账支票一张,孙柏杨代表组委会向缘起公司开具收条,载明收到缘起公司交付的赛事承办费50万元支票一张,票号后四位为7557,收条加盖组委会印章,后该笔款项从缘起公司开户银行转出。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虽否认孙柏杨代表组委会出具收条的效力,但孙柏杨曾经代表组委会与缘起公司、多芬学校签订协议并出具授权书,代表组委会与天下谷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在电视音乐学会与翼域精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亦注明其作为电视音乐学会的联系人。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魏大航代表组委会领取转账支票,孙柏杨代表组委会向缘起公司出具收条的行为,均属其职务行为,组委会在收到该张支票后,款项已从出票方账户转出,故可认定,缘起公司依约已向组委会交纳大赛承办费50万元。

第三、关于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作为组委会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被诉是否主体适格。组委会系为组织“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而成立的专项机构,按法律规定应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并正式备案登记,其应对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但根据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组委会管理规章制度、组委会财务制度,组委会系由电视音乐学会发起设立的临时组织,并未在公安机关、民政机关登记备案,亦未正式刻制公章,对外重大合同均需统一使用艺术促进会印章,所有招商收入亦需进入艺术促进会账户,故组委会并无独立财权及对外经营的权利,缘起公司作为与组委会签约的合同相对人,在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时,可以起诉全部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各主办单位内部约定的免责事由仅对约定双方有效,对善意第三人无约束力。经查,电视音乐学会系音乐家协会下属分支机构,属于非独立法人单位,音乐家协会作为上级管理单位,其知晓电视音乐学会对外签署协议,并实际履行协议,其诉讼主体适格,缘起公司将音乐家协会列为诉讼当事人合法有效。根据缘起公司提交的两份大赛章程,以及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提交的赛事方案,组委会均由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电视音乐学会组成,且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在向电视音乐学会发出的两份批复中,均确认同意以其名义主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故可以确认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为大赛主办单位,其诉讼主体适格。根据2006年11月23日电视音乐学会与中国新闻社签订的协议书,中国新闻社同意以其名义与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联合主办“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在其于2006年12月4日向电视音乐学会发出的回复中,亦确认同意以其名义与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联合主办“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艺术促进会于2008年3月5日发出的通知再次确认大赛由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电视音乐学会组成组委会,在北京奥组委文化活动部直接指导下联合举办,综合上述各份证据,可以认定中国新闻社亦为组委会主办单位之一,其诉讼主体适格。

第四、关于组委会及各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是否存在违约情形。根据缘起公司与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之约定,缘起公司在支付50万元赛事承办费后,将获得独家承办第二届大赛全国选拔赛的权利以及独家代理大赛全国高校推广“指定赞助商”业务的权利,具体权利包括:全国六大片区X组织评审权,对赛区各级承办商的招商权,赛区选拔赛活动期间的各类赞助招商权,赛区选拔赛活动各类媒体的发布权。除缘起公司违约或者不能正常履约,未交付专项费用,组委会才有权将缘起公司未取得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上述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届,在第二届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活动完毕后,缘起公司继续拥有第三届与第四届约定的大赛权利。合作协议签订后,组委会向缘起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确定的授权期限为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该授权期限到期后,组委会应在协议有效期之内另行向缘起公司出具委托书。2007年1月8日,电视音乐学会与汉唐年代公司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电视音乐学会授权汉唐年代公司负责开展“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全面招商活动及推广工作。2007年5月19日,组委会与协和公司签订片区X区承办合同,授权协和公司负责大赛在辽宁片区的承办事宜。2008年3月7日,组委会与明珠公司签订分赛区承办合同,授权明珠公司负责大赛在陕西分赛区的承办事宜。综合以上签约情况,可以确认组委会在向缘起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到期后,并未按照协议约定重新出具授权书,以保证缘起公司享有协议期限内独家承办全国选拔赛的权利以及独家代理大赛全国高校推广“指定赞助商”业务的权利。相反,在缘起公司授权期限尚未届满时,电视音乐学会即与汉唐年代公司达成委托招商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组委会先后就辽宁、陕西两赛区的承办事宜与协和公司、明珠公司签订承办合同,组委会及电视音乐学会的上述签约行为已经侵犯了缘起公司独家承办第二届大赛全国选拔赛的权利,亦侵犯了缘起公司赛区各级承办商的招商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辩称大赛名称及主题变更为“校园歌声迎奥运”,属于独立于“第二届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另一活动,故组委会签订的上述片区承办合同与缘起公司无关。根据北京奥组委于2007年11月向艺术促进会发出的两份函件,可以确认北京奥组委同意将“第二届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主题确定为“校园歌声迎奥运”,艺术促进会于2007年12月及2008年3月向各省、市X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发出的两份通知,再次确认大赛列入2008年奥运会活动系列,主题确定为“校园歌声迎奥运”,活动的性质及主办单位并未改变,艺术促进会于2008年3月20日出具的授权书亦可佐证大赛暂定名为“校园歌声迎奥运-08我型我秀”,活动系“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延伸。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的上述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亦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该院不予采信。

第五、缘起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为证明缘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提供了电视音乐学会与翼域精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的解除协议,提供了组委会与东方卫视的合作框架及东方卫视的回复,以证明由于缘起公司在全国各省和片区推广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导致电视音乐协会与大赛SP手机增值服务合作单位解约,导致赛事未能播出。首先,解除协议并未注明具体解约原因,在缘起公司提交的谈话录音中,组委会秘书长李某某确认在与北京奥组委达成合作意向后,奥组委指定SP手机增值服务单位由搜狐和中国移动负责,因此与翼域精彩公司协商解除协议,故解约原因与缘起公司无关。其次,电视音乐学会向东方卫视发出的合作框架仅介绍了大赛的背景与合作理念,对总体规划与合作方式提出了设想,对东方卫视的支持提出了建议。东方卫视在回复中仅同意对赛事活动给予支持和参与,有关合作情况需另行商议。故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并未与东方卫视达成赛事播出方案并签订协议,赛事未能播出之原因亦不在于缘起公司。最后,缘起公司在取得组委会授权后,与多芬学校就武汉片区的赛事承办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得到组委会的确认和授权,与腾讯公司、橙天公司、天下谷公司、中乾公司分别签订协议书,就网络宣传、歌曲征集、广告发布、演出安排等事宜进行工作,其提供的宣传照片可以印证其在相关高校进行了推广,提供的选拔赛照片和视频可以印证其在北京赛区组织了海选,缘起公司已在授权范围之内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其行为未构成违约。

第六、本诉及反诉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缘起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合作协议,要求支付其向组委会交纳的承办费50万元,退还多芬学校承办费35万元,明珠公司基于承办合同交付组委会的承办费10万元,共计95万元。艺术促进会反诉请求的金额包括组委会退赔翼域精彩公司SP增值服务及网站运营权费x元,组委会向合作单位的借款10万元,共计x元。首先,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未按照合作协议约定配合缘起公司行使大赛独家承办权,且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擅自同第三方签订招商协议、片区承办协议、合作协议,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造成缘起公司合作业务无法运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缘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现缘起公司要求解除与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协议解除后,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应向缘起公司返还其交付的大赛承办费50万元。因组委会未向缘起公司、多芬学校及时补发授权书,导致缘起公司减免并退赔多芬学校承办费35万元,造成客观经济损失,缘起公司要求赔偿35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缘起公司以明珠公司交付组委会的承办费10万元系其预期利润为由,要求赔偿该部分经济损失,属于缘起公司履行合作协议后可以获得的正当利益,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亦予以支持。鉴于合作协议之解除协议系由电视音乐学会与翼域精彩公司签订,艺术促进会并非合同当事人,实际退款单位为汉唐年代公司,且解约原因并非缘起公司造成,故艺术促进会反诉要求缘起公司赔偿其退赔翼域精彩公司款项x元,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电视音乐学会根据其与风流人物公司、苏剑波达成的合同终止协议书,向苏剑波借款10万元,但该协议签订于2006年8月19日,早于缘起公司与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签订合作协议的时间,故此笔借款与合作协议履行无关,艺术促进会亦非借款当事人,故艺术促进会的该项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该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缘起公司与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组委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电视音乐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中国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新闻社作为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主办及承办单位,连带向缘起公司退还大赛承办费五十万元;三、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新闻社作为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的主办及承办单位,连带向缘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四十五万元;四、驳回艺术促进会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艺术促进会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缘起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艺术促进会的反诉申请,缘起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缘起公司违约在先。由于缘起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履约不能,构成违约。根据《合作协议》配套的《授权书》,缘起公司获得全国选拔活动的授权期限为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在此期间缘起公司应当遴选全国各省份的选手和组织六大赛区的赛事活动。但是缘起公司并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活动的能力,在此期间一直迟迟不能开展全国赛区的活动。直到授权快结束时仅仅在北京开展了一次影响极小的初选赛事组织活动,没有形成任何影响,甚至没有选出本地的优胜选手,不能向组委会提供任何选手音像资料、名单、简历等。至授权结束时缘起公司根本没有能够开展全国各省和六大赛区X组织活动。在全国各地分赛区X组织大赛活动是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缘起公司的主要义务,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全国有六个赛区三十个省份需要做海选工作,而缘起公司仅仅在北京做了一天的一场比赛,而缘起公司与其他公司签署的网络宣传、歌曲征集、广告发布、演出安排等协议并不能证明其在全国各地开展了赛事组织活动,也不能证明履行了合作协议的主要义务。一审法院片面的认为缘起公司在北京进行海选就是履行了义务,而不顾全国大赛的客观情况,以偏概全的认定缘起公司已经做了全国的比赛,履行了全国海选的义务是极其不正确的,是掩盖事实真相、进行的错误事实认定。

二、组委会履行了合作协议中自己的义务。在合作协议签署后,组委会的工作都是正常进行的。组委会在2006年8月25日就该赛事组织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各大网络、报刊均已播报。艺术促进会更是向全国各省教育厅局行文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高校积极参与该大赛。组委会很早就与东方卫视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多次赴上海与上海文广集团主管领导接触洽谈,上海文广集团主管领导也到北京进行直接商洽。最终组委会初步与东方卫视确定了赛事活动上星直播的时间,2007年1月30日东方卫视也回函确认了合作关系。由此看来,组委会及主办单位为大赛的全国选拔赛提供了开展赛事的必要条件。关于播出合同的签署的问题,按照大赛组织的习惯,在没有开展地区选拔赛,完成选手的前三轮(报名、初赛、复赛)比赛之前,任何赛事组织者都不可能签订具体的播出合同,也就是选拔赛、片区赛在前,播出合同签署在后。这是因为一旦播出合同签订后,主播台就必须安排具体的播出频道、播出时段、演播制作团队、确定电视广告客户广告播出等,对于一个全国性大赛,主播台这一投入将是上千万人民币,如果组委会在缘起公司没有依约完成前期工作环节,无各阶段选手名单上报组委会前,组委会不按程序就与东方卫视签订具体的播出合同,那将面对的是上千万人民币的违约金赔偿。由于缘起公司始终不能将全国的赛事组织开展下去并提供各赛区的获奖名单和人员,致使组委会与东方卫视不能最终签署播出协议。一审法院不顾赛事的组织规律和本案的事实真相,将因果关系倒置,认为“赛事未能播出之原因不在缘起公司”是错误的。

三、一审法院片面认定艺术促进会违约缺乏事实基础。一审法院关于“艺术促进会没有继续给予缘起公司授权而认定艺术促进会违约”错误。根据上述事实证明,缘起公司由于没有在全国开展赛事的能力,不能有效开展全国歌手的选拔工作,致使全国大赛停滞,影响了整个组委会的安排进度。因此,组委会在给缘起公司的授权期限到期后没有继续给予缘起公司授权,是组委会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所以一审法院认为组委会没有给予缘起公司继续发放授权书是违约的行为并最终导致赔偿是错误的。

四、一审法院对电视音乐学会与汉唐年代公司签订招商协议从而认定组委会违约错误。首先,电视音乐学会独自与汉唐年代公司签约并没有组委会的认同,不能因为该委托招商合同而认定组委会违约;其次,任何全国大赛所涵盖的招商内容广泛,有着不同的招商对象、层次、结构。如总冠名招商、贴片广告招商、赞助招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招商、赛事推广招商等等。授权给缘起公司的招商特地注明大赛全国高校推广“指定赞助商“招商业务。而电视音乐学会与汉唐年代公司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约定的是全面招商活动及推广工作,是指赛事所涵盖招商范围广泛的总冠名招商、贴片广告招商、赞助招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招商等招商内容。因此,汉唐年代公司执行的是主承办方自主拥有的招商权利,操作的是一级招商内容,与缘起公司操作的二级招商内容、对象、结构都完全不同。事实上,缘起公司与汉唐年代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只是利益互补的关系。缘起公司也不能举证汉唐年代公司有任何与之招商内容利益冲突的案例,汉唐年代公司也从未涉及过缘起公司招商内容,更未涉及赛区选拔赛内容。即使汉唐年代公司在授权招商的过程中有对缘起公司利益损害的情况,缘起公司也应当起诉汉唐年代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而不是直接因此认定艺术促进会违约。该委托招商协议没有真正的履行,根本不构成对缘起公司利益的侵害。

五、一审法院认定艺术促进会赔偿缘起公司武汉片区的35万元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根据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缘起公司将武汉片区的选拔工作承包给多芬学校并收取35万元,多芬学校又证明缘起公司将35万元退还。首先,姑且不论该事实是否存在,是否真实,缘起公司根本不能用银行或者财务单据证明其收到了钱又退回了钱。其次,缘起公司和多芬学校之间只是收钱、退钱之类的行为,并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工作,也并没有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该款的性质不是缘起公司的利润,而是缘起公司应当投入到片区选拔赛的管理成本。缘起公司没有开展该项工作也就没有任何损失之说。一审法院混淆了该费用的性质,认定“退赔多芬学校承办费35万元,造成客观损失,并支持其赔偿35万元的诉讼请求”错误。如果这样推论,缘起公司在全国三十个省份都没有开展业务的情况下,艺术促进会也应该进行同样的赔偿。一审法院此项判决属于没有事实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错误判决。

六、一审法院以签署陕西赛区X区承办合同为由判定艺术促进会违约错误。首先,组委会对缘起公司的授权期限是到2007年5月止,由于缘起公司没有能力组织全国大赛,授权到期后双方事实上已经解除了合作协议,缘起公司在此期间早已经过了组委会对其承办全国赛事的授权期限,没有权利过问组委会授权给哪个公司承办;其次,陕西明珠公司承办的是“校园歌声迎奥运-08我型我秀”,该公司本身就是缘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及为其招商的张明在2008年3月介绍来组委会签约承办“校园歌声迎奥运-08我型我秀”的。当时孙某自己表示愿意为“校园歌声迎奥运-08我型我秀”组委会进行招商工作,并从中只收取招商成功后的代理费。这说明缘起公司对于签署该协议是认可的,并承认其授权期限过期已经没有了开展全国赛事的权利;第三,该费用属于组委会对片区赛事管理的基本费用和成本,不是所谓的赛事收益。此外,此合同因北京奥组委对“校园歌声迎奥运-08我型我秀”内容要求与东方卫视操作不一致,以及5.12汶川大地震的关系该赛事活动取消而终止,未实际实施。现在该费用也已经退还明珠公司,艺术促进会没有获得任何收益。一审法院关于“缘起公司以明珠公司交付组委会承办费l0万元系其预期利润为由,要求赔偿该部分损失,属于缘起公司履行合作协议后可以获得的正当利益,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认定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没有任何法律、合同依据直接将该巨额款项在没有任何合理论证和合法基础的情况下判决给缘起公司。

七、缘起公司还有其他的违约行为并且一审法院对其进行了错误的认定。首先,《合作协议》5.2条约定了缘起公司的付款方式,即乙方将甲方所得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根据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组委会的财务规章制度,在该赛事的运营过程中对外签署协议和收取费用都使用艺术促进会的公章和帐户。而缘起公司仅出具了不能证明真实性的支票收条,不能证明该支票是否兑付,亦不能证明缘起公司履行了支付五十万元的义务。且收款帐户也根本不是艺术促进会的帐户。事实上第二届全国校园歌手电视大赛组委会和艺术促进会都没有收到该款项。故一审法院仅凭缘起公司出具的不能证明真伪的支票收条认定缘起公司履约是有违事实的。其次,根据《合作协议》1.2条约定,缘起公司应当支付另外20万元经纪业务保证金,l0万元全国巡演保证金,20万元延伸产品启动费;4.5条约定,乙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20万元专项保证金以获得独家演艺经纪业务。由于《合作协议》是总包协议,在合同1.1条中组委会已经将演艺经纪业务授权缘起公司独家代理。缘起公司在上述期限不支付相应费用,形成了违约事实。

八、根据《合作协议》1.3条的约定,乙方违约或不能正常履约的,甲方将不向乙方提供任何赔偿。本案中,缘起公司不能开展全国选拔大赛,造成实质性违约,致使组委会不能正常开展全国赛事,根据合同规定将不对缘起公司赔偿。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缘起公司获得五十万元的赔偿没有合同依据。

九、由于缘起公司根据合作协议取得全国各大赛区X区的推广招商权利以后,并没有投入相应的财力和精力开展全国各地赛区的招商工作,致授权期结束的2007年5月,缘起公司没有向组委会交纳任何招商收益款项,在赛事方面仅仅开展了北京赛区的比赛,但是最终也没能提供北京的赛事记录和获奖名单,更没有全国各分赛区的参赛人员和获奖名单,致使第二届校园歌手电视大赛最终不能向电视台提供相关资料,签署最终播出协议。而组委会在该赛事筹备启动之后,先后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全国层面的总冠名等招商工作,而且确定了SP电信增值服务的运营商、网络直播运营商、上海文广传媒的东方卫视播出计划。由于缘起公司的履约不能,造成该赛事不能正常进展,从而组委会和SP电信增值服务的运营商的合作协议不得不解除,并且赔偿对方x元。另外组委会和上海文广传媒东方卫视已经确定由东方卫视播出,由于缘起公司的原因最终没能播出。组委会和东方卫视的磋商过程中花费差旅成本和工作费用约10万元。由于组委会的章程规定全部财务运作均由艺术促进会统一管理,所以上述损失目前均已经由艺术促进会承担。一审法院没有对缘起公司不作为的违约事实进行认定,直接将全部违约责任归责于艺术促进会,作出错误判决,致使艺术促进会造成重大损失。

缘起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艺术促进会的上诉理由答辩称:

一、缘起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协议第1.2条约定,缘起公司向组委会支付相应的费用就可取得相应的大赛经营权。因此,缘起公司对获取何种大赛经营权并履行对应的合同义务拥有选择权。而缘起公司为取得协议4.3项中的大赛全国选拔赛独家承办权,于协议签订当天就向组委会支付了50万元承办费,履行了有关合同义务。虽然艺术促进会、音乐家协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国新闻社否认孙柏杨代表组委会就缘起公司交纳承办费出具收条的效力,但根据孙柏杨曾代表组委会与多家单位签订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尤其是在一审中四被告提交的补充证据6明确表示孙柏杨为组委会和音乐家协会的授权代表等事实,完全可以确认孙柏杨出具收条系职务行为,结合相关款项已从缘起公司账户转出的事实,以及组委会给缘起公司及其合作单位武汉多芬学校出具授权书这一系列行为本身,可以进一步认定组委会已收到缘起公司的50万元承办费。艺术促进会称,缘起公司没有投入相应的财力和精力承办各地赛事,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但承办各地赛事并因此获取相关利益是缘起公司向组委会支付50万元承办费后取得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权利,而非绝对义务。按照常理,取得某一权利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而绝不可能需要支付一定对价才有资格去承担某一义务。另外,缘起公司在取得大赛全国选拔赛的承办权后,开展了相关工作。如,协议签订后不到一个月,缘起公司就与多芬学校针对武汉片区赛事签订协议,并收取了相关的承办招商费用;缘起公司于2007年1月至5月独立承办了北京片区的初赛、复赛和决赛,等等。因此,如果“承办”可称做是缘起公司义务的话,缘起公司也履行了相关义务,只是由于大赛主办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诸多障碍,才未能“彻底履行”。

二、艺术促进会、音乐家协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和中国新闻社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首先,根据协议第3.3条,组委会与音乐家协会应保证大赛在全国高校的推广规模不低于120家,这是确保缘起公司行使业已取得的合同权利,顺利承办大赛全国选拔赛的重要前提。但组委会与音乐家协会至今都不能提供可显示其推广活动已经进行的基本证据,如:开展推广活动的高校名单,相关高校确定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具体的推广方案,等等。其次,根据合作协议第3.4条,组委会与音乐家协会应保证大赛的推广片在主播台、中央电视台及中国教育电视台如期播出,但组委会与音乐家协会从未与任何一家电视媒体签约播出该推广片,也从未制作过该推广片。至于艺术促进会在上诉中声称,是由于缘起公司未能承办完成大赛全国选拔赛才导致组委会不能与电视媒体签约。缘起公司认为,协议中并未约定组委会与音乐家协会履行该义务的前提条件是缘起公司承办完成大赛全国选拔赛。相反,从常理和逻辑上分析,只有推广片先期至少要同期播出,才能有利于整个大赛的顺利进行,才能实现推广片应有的效用。从不曾有组织者在相关活动结束之后,才去张贴宣传海报、播出活动推广片。并且,任何一家电视台要播出某一电视节目,都必须提前二至三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确定播出计划,而播出计划的确定是以签约为基础的。因此,根据协议约定和现实情况,组委会与音乐家协会在大赛全国选拔赛开始之前就应签约推广片播出的电视媒体,而两者却从未完成这一义务。再次,根据协议第3.1条,组委会应向缘起公司开具相关授权文书。但在组委会对缘起公司的第一次授权于2007年5月到期后,虽仍处协议有效期内并经缘起公司多次交涉,组委会却没有延展对缘起公司授权的期限。最后,根据合作协议第4.3条、第1.2条,缘起公司支付50万元后取得大赛全国选拔赛的独家承办权(含多种招商权),第1.3条规定,即使缘起公司违约或不能正常履约,组委会也只是有权将缘起公司未取得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也就是说,缘起公司取得的承办权具有排他性,包括组委会也不得行使,并且无论出现何种情形,组委会均不得将缘起公司已经取得的承办权转让给第三方。但组委会与音乐家协会、艺术促进会和中国新闻社在此方面有多起违约事实,对此,缘起公司提交的证据21、证据22、证据23、证据24、证据25、证据26、证据27、证据28等能够予以充分的证实。

三、艺术促进会、音乐家协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和中新社的违约行为给缘起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首先,由于组委会没有在全国高校开展大赛的推广活动,并且一直未能签约到大赛的主播电视台,致使缘起公司支付50万元取得的大赛全国选拔赛承办权无法行使。本次大赛参赛选手的身份限制在全国高校的在校学生和教师,如果不在高校中对大赛展开有效的推广活动以吸引适格的主体参与,缘起公司承办全国选拔赛自然存在相当难度。而缘起公司之所以能在北京片区举办完成选拔赛,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缘起公司替组委会履行合同义务,在北京地区高校对大赛进行了一定的推广活动,组委会也做了一定的相关工作,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开展推广活动的积极意义,同时也反证了组委会未在其他地区进行推广是缘起公司行使承办权存在障碍的根本原因。而组委会一直未能按协议第3.4条的约定签约主播电视台,不仅使推广片无法播出同样给缘起公司行使承办权形成障碍,而且由于无法确保有关赛事在电视台如期播出,缘起公司也不能再行使承办权继续开展全国选拔赛的有关活动了。毕竟这是一次电视大赛,如果有关赛事不能在电视节目中播出,缘起公司必将因对大赛选手的欺诈而被追究法律责任。事实上,至今仍然时有北京赛区的获奖选手给缘起公司来电,质问有关赛事节目的播出情况。其次,由于组委会在协议有效期内拒绝延展对缘起公司承办全国选拔赛授权的期限,致使缘起公司无法履行与多芬学校所签合同中的义务,并保障多芬学校的合同权利,最后退赔多芬学校35万元。需要说明的是,这35万元是缘起公司转让大赛经营权的收益,是本已实现了的承办权利益,仅仅是由于组委会的违约行为而招致其全部损失。最后,组委会行使本属缘起公司的承办招商权,与陕西明珠公司签订承办合同,并将10万元承办招商费指定汇入了中国新闻社的关联公司北京中新华视信息有限公司,致使各方履行协议后本应由缘起公司收取的承办招商费被其非法占有。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艺术促进会、音乐家协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和中国新闻社连带退赔缘起公司共计95万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四、艺术促进会主张缘起公司赔偿其x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并无证据表明音乐家协会与SP运营商解除合作协议的原因系缘起公司造成。相反,在缘起公司提交的视听资料中,组委会秘书长李某某还一再解释,之所以解除该协议,是由于其与奥组委的商业运作要求发生了重大冲突。并且,亦无证据证明有大赛的主办方向SP运营商支付了有关退款。其次,组委会从未与东方卫视签约播出大赛赛况。相反,东方卫视在其答复中明确表示有关合作情况需另行商议,赛事未在东方卫视播出的原因不在缘起公司。并且,艺术促进会也从未提供组委会在与东方卫视磋商过程中产生了10万元费用的任何证据。最后,即使前述两项费用真实存在,也并无证据表明艺术促进会与之有关,所以其主张亦无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艺术促进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新闻社同意艺术促进会的上诉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对于缘起公司是否违约的认定。

缘起公司与组委会、电视音乐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缘起公司支付50万元,获得独家承办第二届大赛全国选拔赛的权利及独家代理大赛全国高校推广“指定赞助商”业务的权利。从缘起公司处领取支票的魏大杭、向缘起公司出具收条的孙柏杨均多次代表组委会对外签约,且收条上加盖有组委会印章,上述事实足以使缘起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支付的50万元赛事承办费已由组委会收取。促进会仅以付款方式与合同不符否认其组委会收到上述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缘起公司获得第二届大赛全国选拔赛的独家承办权及大赛全国高校推广“指定赞助商”业务独家代理权后,在协议有效期内,就网络宣传、歌曲征集、广告发布、演出安排等事宜展开工作,并在机关高校进行推广,在北京赛区组织了海选。上述事实证明缘起公司具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能力。鉴于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促进会仅以缘起公司在授权期内不能开展全国选拔赛,主张缘起公司不具备正常履约能力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协议约定,交纳专项费用后,获得相应的代理权利。缘起公司在未交纳专项费用的情况下,并未获得演艺经纪业务代理权、大赛全国巡演独家承办权,以及代理大赛延伸产品的电视栏目广告招商权。且促进会没有证据证明缘起公司实际行使了上述权利,故其主张缘起公司欠付相应费用,构成违约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艺术促进会主张缘起公司违约,应向其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对于组委会是否违约的认定。

缘起公司交纳了赛事承办费,获得第二届大赛全国选拔赛的独家承办权及大赛全国高校推广“指定赞助商”业务独家代理权。根据合同约定,组委会应向缘起公司出具相应授权,以配合缘起公司对外开展业务。因此,组委会出具授权是缘起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的前提。在协议有效期内,组委会有义务向缘起公司出具委托书。一审法院认定组委会在授权期限到期后,未向缘起公司另行出具委托书,构成违约,有合同依据。

如前所述,缘起公司享有第二届大赛全国选拔赛的独家承办权及大赛全国高校推广“指定赞助商”业务独家代理权。电视音乐学会在缘起公司授权期限内与汉唐年代公司签订委托招商协议,侵害了缘起公司的独家招商权,构成违约。促进会主张汉唐年代公司的招商内容与缘起公司的招商权不同的上诉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向缘起公司出具授权书是组委会的义务。授权期满并不意味着合同解除。组委会在合同有效期间,与其他公司另行签订陕西赛区X区承办合同,构成违约。促进会主张授权期满后,双方合同解除。组委会另行签订承办合同不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组委会违约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缘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赛事承办费并赔偿损失。

多芬学校承办费、明珠公司承办费均为合同如约履行情况下,缘起公司实际应得收益,应当作为缘起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予以赔偿。促进会主张上述款项系成本,不应返还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艺术促进会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五十元,由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艺术教育促进委员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新闻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二十六元,由中国艺术教育促进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元,由中国艺术促进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申小琦

代理审判员胡君

代理审判员姚颖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颖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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