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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要求宣告张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杨某某要求宣告张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张某甲(系申请人杨某某之夫),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被申请人之父),男,汉族,郑州国棉二厂退休干部,住(略)。

申请人杨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甲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张某甲因突发高血压、脑出血,被送往医院救治,现处于植物人状态,至今仍无明显好转,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张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申请人为张某甲的监护人。

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张某甲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委托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经鉴定,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郑弘司鉴所[2009]司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杨某某为张某甲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罗国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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