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商丘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河南省永城市永新典当行、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永城市支行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1-0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商梁经初字第875号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商梁经初字第X号

原告商丘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住所地:商丘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文,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系该营业部信贷员。

被告河南省永城市永新典当行(原河南省永城县典当商行)。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永城市支行。住所地:永城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怀成,商丘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以下简称城信联社营业部)诉被告河南省永城市永新典当行(原河南省永城县典当商行,以下简称典当行)和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永城市支行(以下简称永城人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与被告永城人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怀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典当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信联社诉称,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五日,被告典当行在我部申请贷款7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利率11.25‰,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办理了74万元的借款借据。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八日被告典当行偿还借款(略)元,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偿还借款19万元,利息付至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日。余款(略)元及相关利息经我部信贷员多次催要未果。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关于还款计划的便函。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鉴于第一被告典当行目前偿还能力有限,永城人行作为其主管部门,应为第二被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略)元及利息。

被告典当行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永城人行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1、原告所诉永城县典当商行已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变更为永城市永新典当行,其债务应有变更后的企业承担;2、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3、永城典当行是独立企业法人,应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永城人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要观点:1、永城市永新典当行是否为原永城县典当商行变更而来;2、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永城人行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借款合同一份;2、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贷款借据(第一联)一份;3、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董某某出具的还款说明一份。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永城典当行的借款事买以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是成立的。

被告永城人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永城县工商局核发的永城县典当商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以此说明永城县典当商行是企业法人;2、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豫银复字1993)X号“关于成立民权县、永城县典当商行的批复”文件一份,以此证明永城县典当行是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其主管上级应是河南省分行;3、审验字(94)第X号企业注册资本审验证明书,说明永城典当行注册资金40万元已到位,该资金系永城县人行拨款注入;4、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套,以此说明永城县典当商行已变更为永城市永新典当行,其它注朋内容未变更;5、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河南省人民银行核发的永新典当行国家金融机构法人经营许可证一份,以此证明永城市永新典当行是省人行批准设立的法人合融机构:6、一九九年三月十八日企业登记注册书及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永新典当行首次股东会议决议,说明典当行的企业性质已改为股份制;7、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一份;8、永会验字[1999]X号验资报告一份;9、永城市永新典当行股东名录,说明变更后的股份制永新典当行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1、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一份;2、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豫银复字[1993]X号文件一份:3、关于成立永城县典当商行的报告一份;4、企业法人章程及法人资格审核表;5、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验资证明书一份;6、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7、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永城县人行文件一份;8、一九九六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份;9、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10、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永城市人行文件—份;1l、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份;12、永新典当行移交协议书一份:13、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一份;14、永新典当行首次股东会决议。

庭审中经交换证据质证,被告永城市人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提出异议,对证据1认为自己不知道贷款一事,况且该证据上的公章是“河南省永城县典当商行”,而工商局登记的是“永城县典当商行”,没有“河南省”三个字,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被告此条抗辩理由因未能提交其它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认为根据该证据上的分次偿还贷款记录一栏内的—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还款19万元的期限,当时永城县典当商行已变更为股份制的永新典当行,原告接受其偿还的贷款,说明原告认可了股份制的永新典当行所承担的债务。本院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足以反映客观真实情况,故不予采信。对证据3认为该证据上的签字不能确认为董某某亲自书写,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被告永城人行没能提供其它书面证据证明该证据的不真实性,同时在原告信贷人员的催要下,被告永城典当行法定代理人董某某出具了一份还款说明,并签字按手印,应视为被告永城典当行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故被告抗辩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7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四份证据为有效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证据4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永城人行提供资金40万元,作为被告永城典当行的注册资金,这足以说明永城人行是永城典当行的开办单位又是其主管上级,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原永城县典当商行变更为永城市永新典当行,只是名称变更,其它注册事项均未变更,永城人行仍是其主管上级,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永城人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6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中除被告企业名称未变更以外,其它注册事项均已变更,特别是企业性质由全民制改为股份制,而永城人行原注入的40万元资金在股份制企业中未显示,说明股份制的永新典当行是新开办的企业,并非全民制的永新典当行变更而来。被告在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还款19万元,是原永城县典当行在原告处的存款,是原告单方扣划的,并非股份制的永城永新典当行所主动还款,原告该异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8、证据9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两份证据只能说明股份制永新典当行的资产情况及出资情况,与全民制的永新典当行没有关系,与原告无关。本院对原告的异议理由予以支持。

庭审中,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原告对14份书证本身无异议,其质证意见为,一是永城典当行在我部贷款,是在其注册,登记后及永城人行注入资金,提供其经营场所的情况下所贷的,后因典当行经营不善而歇业,作为其主管上级的永城人行对典当行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就整体移交给股份制的。永新典当行,未及时通知我们,也未经我部的同意,其债务转移我部不予承认。二是接交的股份制永新典当行与我部没任何关系,全民制典当行的债务应有其主管上级永城人行承担责任。

被告永城人行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14份书证无异议,质证意见为:1、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变更登记前的手续,均说明典当行是一独立法人、且注册资金到位,永城人行仅是组建单位。因此,本案纠纷的责任应有典当行承担;2、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移交协议书明确说明了一切债权债务均有变更后的股份制永新典当行承担责任,其中永城人行原注入资金并未抽回;3、根据国务院的有关通知精神,永新典当行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在行政上与永城人行没有任何关系,债务应当有永新典当行承担,况且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的改制变更,只是投资主体的变更,变更之间是承接关系。

原、被告双方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14份书证无异议、故该14份书证真实、客观、可信,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一九九四年五月,被告永城人行经上级批准,成立了全民性质法人企业的永城县典当商行,永城人行作为主管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同年十一月十五日被告永城县典当商行在原告商丘城信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74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借款数额74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月利率11.25‰,合同签订后,双方还办理了贷款借据,当日原告交付给被告永城典当行55万元,另19万元以被告名义存入本营业部储蓄帐户内。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被告典当行还款14.8万元。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典当行未还款。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永城县典当商行经工商局核批后,其住所地变更为永城县X街,法定代表人变某为董某某。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核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时,永城县典当商行名称变更为永城市永新典当行。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永城县典当商行名称经工商局核批变更为永城市永新典当行,其它登记事项均未变更。因原告多次催要,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被告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给原告出具的一份“关于永城市人行典当行情况说明”中称,在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经人行办理转到我的名下后,就积极组织资金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后原告又多次催要,被告永城典当行仍未还款。原告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将被告典当行储蓄户存款19万元作为偿还借款本金全部扣划。被告典当行实际借款数额为55万元,现仍欠原告借款本金40.2万元及利息未还。

同时查明:永新典当行自一九九八年至今未参加年检,亦未注销登记。

另查明,永城人行与永城市豫东汽车贸易公司和董某某等14个股东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签订了一份永新典当行移交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永城人行同意把永新典当行整体移交给永城市豫东汽车贸易公司等8个法人股东和董某某等6个自然人股东所有。永城人行将原投入的50万元资金全部抽回,此后不再参与其一切经营活动,典当行的一切债权债务由14个股东承担。14名股东凭此协议于同年三月十六日申请开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成立了股份制的“永城市永新典当行”。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城信联社营业部与原被告典当行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应依约履行支付74万元本金,而实际支付55万元,另19万元虽以典当行名义存款,但典当行不能使用,故双方借款金额应为55万元并以此计息。因典当行不按期还款,致原告数年催要未果,虽在典当行出具还款说明前时间已有三年,但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的书面还款说明,确能证实原告多次催要的陈述合理和对所欠款项的重新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精神,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原告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永城人行的此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永城人行辩称其不是典当行的主管机关的理由不成立。因原永城县典当商行是永城人行投资并经工商局核准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且有变更名称后的水新典当行移交协议书相印证。被告永城人行又辩称,原告债权已转移到股份制性质的永新典当行承担的理由不成立,因借原告款的典当行更名为“永城市永新典当行”,后至今未有撤销和被注销登记,说明其与后来由14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永城市永新典当行”非同一法人,二者性质不同,前者为全民企业,后者为股份制企业,前者不是后者的股东,二者在法律关系上是并存关系,在同一地方出现同行业两个企业名称相同的结果,显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并不能因此成为转移债务的理由,其移交协议内容和实际履行移交行为均未将原永新典当行的资产交给接受方,14个股东也没有承受任何债务,双方移交的实质只是将永新典当行这样—个需省级人行批准才能经营的特种行业的名称,让另一个企业使用,而且这种做法既违背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又违反企业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永城人行以此为由转移债务,该行为既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规定,又无法律依据,故对被告永城人行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典当行因经营不善歇业后,作为清算主体的永城人行既未依法注销登记,又未尽清算之责,形成永城典当行对外债务长期持续状态,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故永城人行应当承担本案的清偿责任,其辩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永城市支行以永城市永新典当行清算资产偿还原告商丘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借款本金(略)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55万元分段计算,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11.2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不足部分由其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8540元,其它诉讼费用2560元,两项合计(略)元,由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永城市支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玉江

审判员张晓旭

审判员刘广新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窦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