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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市大安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X号创展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侵犯录音制作者权

原告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告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在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处购得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金立N缍暗换恳茫罡瓶缍暗谢⒅娲写矣竟硭邢加袈埔髦咦ㄕ娜璧肚瘛旖闾抟腋肺ā荩叱赫眨喬U、蔡某林)。两被告上述复制、发行行为侵犯了我公司权益,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和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对歌曲《今天你要嫁给我》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

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零四百九十四元整;

三、如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赔偿款一万零四百九十四元,则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七千五百元整;

四、案件受理费四百九十四元,由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五、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就本案争议事实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于2009年6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已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刘某杰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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