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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港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路北京金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D区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祥麟实业总公司业务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金港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路北金港汽车公园D区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华,北京市东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金港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财务,住(略)。

原告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汽车公园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港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赛车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郭菁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港汽车公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和被告金港赛车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建军、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金港汽车公园公司起诉称:金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控股公司)是金港汽车公园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北京奥迪金港汽车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金港公司)的原名称某北京金港湖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2007年8月14日变更为现用名称。2007年1月金港赛车场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成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路的金港赛车场是金港控股公司、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奥迪金港公司共同出资建设的。2005年下半年,为实现朝阳区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意见行文指示进行赛道延长、提级、增扩赛场面积、提高赛事级别的工作,金港控股公司、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奥迪金港公司决定着手进行东扩面积300亩延长赛道1公里和相应配套设施等基础建设。为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决定采用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招商引资方式吸收建设资金,开展此项工作。2005年11月,正在筹建金港赛车场公司的工作人员马汉华、程某某等人通过港资公司即国际赛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赛车场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金港控股公司、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奥迪金港公司联系,表示愿意出资受让股权,并提出先以该港资公司名义签订协议。一俟金港赛车场公司成立后立即承接该港资公司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提出承包经营金港赛车场。在金港赛车场公司成立前,由该港资公司交付部分股权转让款、承包经营相关费用。金港赛车场公司成立后,由金港赛车场公司交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和承包相关费。金港控股公司、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奥迪金港公司同意之后,马汉华、程某某等人以该港资公司名义在2006年1月1日全面接收了金港赛车场并开始经营。2006年7月28日,金港控股公司、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奥迪金港公司与国际赛车场管理公司签订了《金港赛车场股权转让暨承包经营整体操作协议》(以下简称《整体操作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条件,国际赛车场管理公司在2006年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合计400万元,承包经营费合计300万元,土地租金合计200万元。金港赛车场公司成立后,承接了国际赛车场管理公司在《整体操作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在2007年先后交付了承包经营费合计300万元,土地租金费合计200万元。在2008年先后交付了承包经营费300万元,土地租金费合计200万元。《整体操作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了每年的承包经营费是300万元,同时约定:300万元承包经营费不包含通货膨胀或紧缩因素,金港赛车场公司交付承包经营费时,应按交付年度通货膨胀率或紧缩率折算。第四条第5款约定了租用土地费每年200万元,同时约定:金港赛车场公司交付土地租用费时,应考虑通货膨胀率或紧缩率折算。2008年2月,有关机关确定2007年的通货膨胀率即居民消费价格(CPI)比上年上涨4.8%。2009年2月,有关机关确定2008年的通货膨胀率即居民消费价格(CPI)比上年上涨5.9%。依据《整体操作协议》约定,2007年承包经营费折算后应为x元,土地租金应为x元。2008年承包经营费折算后应为x元,土地租金应为x元。据此2007年金港赛车场公司应交付承包经营费、土地租金合计524万元,金港赛车场公司在当年已支付两费500万元,尚欠24万元。2008年金港赛车场公司应交付承包经营费、土地租金合计x元,金港赛车场公司在当年已支付两费500万元,尚欠两费x元。据此金港赛车场公司应补交x元。金港汽车公园公司请求判令金港赛车场公司给付2007年承包经营费x元,土地租用费x元,以及2008年承包经营费x元,土地租用费x元,合计x元。

原告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整体操作协议》;2、同意函;3、《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4、《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5、汇总表;6、发票。

被告金港赛车场公司答辩称:一、金港赛车场公司与金港控股公司、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奥迪金港公司签订的《整体操作协议》中关于“通货膨胀率”的约定因无法定计算依据而无法履行。虽然金港赛车场公司与金港控股公司、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奥迪金港公司签订的《整体操作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四条第5款均有关于金港赛车场公司交付承包经营费、土地租金时应考虑交付年度中国政府公布的通货膨胀率或紧缩率折算的约定,但在《整体操作协议》实际履行过程某,中国政府从未公布过“通货膨胀率”的数据,因此,金港赛车场公司交付承包经营费、土地租金时应考虑通货膨胀率的约定因缺乏可供参照的中国政府公布的权威数据而不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金港汽车公园公司提交的据以证明2007年、2008年通货膨胀率的证据“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通篇文字中未有一处出现过“通货膨胀率”的字眼,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对其在起诉状中提出的“通货膨胀率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并依据前述公报中列明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认定通货膨胀率”的观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金港赛车场公司认为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前述观点既无法定依据,也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采信。二、金港赛车场公司与金港控股公司、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奥迪金港公司签订的《整体操作协议》的实际履约状况表明,通货膨胀率从未成为金港赛车场公司交付承包经营费、土地租金时的考虑因素。金港汽车公园公司提交的证据5“金港赛车场公司2007年、2008年交付土地租金、承包费汇总”的内容表明,金港赛车场公司交付2007年土地租金、承包费时,共计交纳了25次,时间跨度从2007年1月延续至12月;交付2008年土地租金、承包费时,共计交纳了9次,时间跨度也是从2008年1月延续至12月。面对金港赛车场公司交付土地租金、承包费时间跨度如此之大、交纳次数如此之多的情况下,金港汽车公园公司从未就金港赛车场公司交纳2007年、2008年土地租金、承包费的金额提出过异议,并按时向金港赛车场公司出具了有关发票。因此,金港赛车场公司交纳土地租金、承包费的实际状况已经充分表明,在缺乏可供参照的通货膨胀率数据的情况下,《整体操作协议》的各方主体已经就放弃履行约定的所谓“通货膨胀率”条款达成共识,“通货膨胀率”条款因缺乏可操作性而从未成为协议各方履行《整体操作协议》时考虑的因素之一。三、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已经明确表示,金港赛车场公司已经交齐2007年、2008年应该交纳的土地租金、承包经营费。在金港赛车场公司与金港控股公司、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奥迪金港公司先前就《整体操作协议》是否解除事宜进行的诉讼中,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已经明确表示,金港赛车场公司已经交齐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土地租金费用,截止至2008年6月30日止的承包费用,前述事实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整体操作协议》解除事宜一案的庭审笔录、尚未生效的(2008)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17页第二自然段审理查明事实部分予以证明。在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已经明确表示金港赛车场公司已经交齐2007年、2008年应该交纳的土地租金、承包经营费的情况下,其仍然以金港赛车场公司欠付土地租金、承包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严重的滥用诉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金港赛车场公司认为,金港汽车公园公司以《整体操作协议》约定的“通货膨胀率”条款为由,要求金港赛车场公司支付土地租金、承包经营费的诉讼请求,不仅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予以支持,而且属于严重的滥用诉权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金港赛车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金港赛车场公司对原告金港汽车公园公司提交的证据1、2、5、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金港汽车公园公司提交证据3、4用以证明国家统计局公报公布2007、2008年的CPI为分别上涨4.8%和5.9%。金港赛车场公司对金港汽车公园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金港汽车公园公司的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港汽车公园公司提交的证据3、4确能证明我国2007年、2008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有一定幅度的上涨,但上述证据中并没有关于我国2007年和2008年度“通货膨胀率”的表述,在金港汽车公园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关于“通货膨胀率即居民消费价格(CPI)”的主张的情况下,对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

2006年7月28日,甲方金港汽车公园公司、乙方金港控股公司、丙方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丁方奥迪金港公司签订《整体操作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乙方系经香港公司注册处批准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乙方持有甲方的100%股权;丙方系经香港公司注册处批准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当北京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筹建中)成立后,由其承继丙方在本协议内一切权利义务;丁方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企业,丁方投资装配了金港赛车场内部分设施,丁方实际受控于甲方,并将于2007年2月底前解散,其资产及权利义务由甲方承继;金港赛车场系属于乙方投资,并交由系甲方经营和管理的国际性赛车场,赛道一期及二期扩建后的范围详见本协议附件二。金港赛车场赛道一期目前租用土地期限为五十年,自2000年至2049年止,赛道二期扩建部分自2006年开始,暂定30年。鉴于目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最终将以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租用协议记载为准;现乙方拟将其持有的甲方10%的股权转让予丙方,丙方拟受让该股权,且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乙方将金港赛车场交由丙方经营和管理;丙方拟出资2000万元购买乙方所持有的甲方10%的股权,甲方和乙方保证上述股权转让款将全部用于金港赛车场的赛道一期及二期改建和扩建;甲、乙双方承诺本协议订立时金港赛车场的赛道获得了国际汽车联合会(FIA)四级赛道证书,并将于2006年9月底前获得国际汽车联合会(FIA)三级赛道证书。经甲、乙双方共同改建后,该赛道将于2007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际汽车联合会(FIA)二级赛道证书。甲方承诺至迟在2008年6月30日前取得国际汽车联合会(FIA)二级赛道证书。

第一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价款:1、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乙方将金港赛车场交由丙方进行承包经营和管理,承包经营和管理期限15年,即自200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金港赛车场承包经营费300万元。2、若甲、乙双方未能于2007年12月31日前使金港赛车场获得国际汽车联合会(FIA)颁发的二级赛道证书,则丙方将获得额外的5年经营期作为补偿,即在原双方约定的15年经营期限的基础上延长5年经营期限(但丙方并不因此免除该5年的承包经营费及土地租金及相关费用)。若金港赛车场在2008年6月30日前仍不能获得国际汽车联合会(FIA)颁发的二级赛道证书,则由丙方决定是否与甲方、乙方继续合作(即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或甲、乙、丙三方可以重新确定各方收益的分配比例。

第二条、承包经营费的支付:1、自200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丙方每年分两期向甲方缴纳承包经营费300万元,即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缴纳第一期150万元,每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缴纳第二期150万元。如上300万元承包经营费不含通货膨胀或紧缩因素,丙方交付承包经营费时,应按交付年度中国政府公布的通货膨胀率或紧缩率折算。2、2006年度承包经营费支付方式如下: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2006年度第一期承包经营费100万元,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2006年度第二期承包经营费200万元。

第四条、资产交接及过渡期:1、为配合丙方对于金港赛车场的经营管理,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甲方公司所拥有的赛车场设施及经营所需的资料完全、如实、无遗漏的移交给丙方。2、上述交接事宜,双方应签署交接清单并另行订立交接及验收协议作为交接完毕和丙方开始经营管理的标志。丙方自收到上述规定的资产和资料后(即甲、乙双方与丙方交接完毕之日起),获得金港赛车场的经营管理权。3、本协议过渡期指2006年1月1日起至丙方实际获得金港赛车场的经营管理权时为止。在过渡时期内实际仍由甲方在经营金港赛车场,因此在甲方收到丙方根据本条约定支付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和2006年度第一期承包经营费100万元后,甲方在过渡时期的所有利润全部属于丙方。4、丙方在承包经营管理金港赛车场期间,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经营期间所有税费,并保证不得拖欠。5、丙方在承包经营金港赛车场期间,承担金港赛车场所租用土地的费用:200万元/年。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依照甲方与出租方的协议确定。(丙方交付土地租用费时,应考虑甲方与中国政府公布的通货膨胀率或紧缩率的折算)6、为确保丙方经营管理需要,甲方、乙方、丁方一致同意,对于金港赛车场内所有已有设施,丙方在经营期内可以无偿使用。丁方解散、清算后与赛车场相关的资产划归甲方,一并交由丙方经营管理使用。

第五条、股权转让及支付: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甲方10%的股权给丙方,转让价款为2000万元。甲、乙双方保证上述股权转让款将全部用于金港赛车场的赛道一期及二期改建和扩建。丙方将视甲、乙双方办理金港赛车场的赛道土地使用协议和赛道改建、扩建进度,分期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丙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00万元;若甲、乙双方在2006年9月30日前能取得金港赛车场二期赛道扩建批文,并且获得国际汽车联合会(FIA)对该赛道扩建部分图纸达到二级赛道要求的认证后,丙方将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前款内容完成后,丙方按金港赛车场二期赛道扩建工程某需要支付剩余16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但该股权转让款应在2007年年底前按进度付完。丙方支付完毕所有股权转让款后,甲、乙双方应当将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且向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

第六条、声明: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当北京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筹建中)成立后,由其承继丙方在本协议内一切权利义务,丙方不再对本协议范围内任何事项享有任何权利义务。上述事项完成标准为:北京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筹建中)合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北京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筹建中)对上述权利义务的承继出具书面同意函。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若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向守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若甲、乙双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向丙方完全、如实的移交所有资产和资料,甲、乙双方应连带承担由此而给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且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3、若甲、乙双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按时完成交接工作,丙方有权中止相应款项的支付。若甲、乙双方延迟交接累计达三十日,且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4、本协议生效后,在约定期限内,甲方、乙方非因丙方的原因,不得收回丙方对金港赛车场的承包经营管理权,否则应向丙方返还其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期自丙方支付该等款项之日起至该等款项返还丙方之日止),并赔偿丙方全部损失(包括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乙方作为甲方的实际控制人,对甲方的履约行为以及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若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缴纳相应价款,每延迟一日,按延迟部分款项的万分之三(0.3‰)支付滞纳金。若丙方延迟履行期限达九十日,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且丙方应向甲方、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各方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整体操作协议》签订后,当事人按约对北京金港赛车场的相关财产等进行了移交。

2007年1月10日,金港赛车场公司经工商批准注册成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日,金港赛车场公司出具《同意函》,表示依照《整体操作协议》的内容,正式受让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在该协议中的一切权利义务。

另,金港赛车场公司自2007年1月起至2008年12月间交付2007年和2008年两年的承包经营费各300万元和土地租用费各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某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港控股公司、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奥迪金港公司和国际赛车场管理公司签订《整体操作协议》后,金港赛车场公司合法成立,金港赛车场公司按照《整体操作协议》的约定出具《同意函》,继承原国际赛车场管理公司在《整体操作协议》中的一切权利义务,成为协议的实际执行者,金港赛车场公司应当按照《整体操作协议》履行原国际赛车场管理公司在《整体操作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

本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金港赛车场公司应向金港汽车公园公司支付2007年和2008年的承包经营费和土地租用费,双方当事人也一致认可金港赛车场公司已经支付了上述两年的承包经营费和土地租用费各500万元。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金港赛车场公司是否尚欠承包经营费和土地租用费。金港汽车公园公司主张金港赛车场公司尚欠上述两年的承包经营费和土地租用费总计x元未付,金港赛车场公司则主张其已交齐了上述两年的承包经营费和土地租用费。本院注意到,按照金港控股公司、金港汽车公园公司、奥迪金港公司和国际赛车场管理公司在《整体操作协议》中的约定,金港赛车场公司每年向金港汽车公园公司缴纳承包经营费人民币300万元,该300万元承包经营费不含通货膨胀或紧缩因素,金港赛车场公司交付承包经营费时,应按交付年度中国政府公布的通货膨胀率或紧缩率折算。各方当事人还约定,金港赛车场公司在承包经营金港赛车场期间,承担金港赛车场所租用土地的费用每年200万元,金港赛车场公司交付土地租用费时,应考虑金港汽车公园公司与中国政府公布的通货膨胀率或紧缩率的折算。而金港赛车场公司仅按合同明确约定的数额即每年300万元和200万元支付了2007年和2008年的承包经营费和土地租用费,未考虑通货膨胀或紧缩因素。金港汽车公园公司有权要求金港赛车场公司按“中国政府公布的通货膨胀率或紧缩率”折算支付尚欠承包经营费和土地租用费。但是,在本案诉讼中,金港汽车公园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即为协议约定的“中国政府公布的通货膨胀率”,现金港汽车公园公司主张金港赛车场公司尚欠承包经营费和土地租用费x元,依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金港赛车场公司的答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六百九十二元,由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曹欣

代理审判员周岩

代理审判员郭菁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牛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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