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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奇峰、李永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豫D-x号时代中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石公路X公里处时,与驾驶爱玛牌电动车行驶的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勘验笔录;4、鉴定结论;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已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宝丰县X镇X村克某某的豫D-x号时代中型自卸货车,从宝丰沿宝大公路由东向西超载行驶至南石公路X锕贝耄萦患臧坡缗刀谐恍氖Φ岜胤畔苏虐蚯哉僬臂W村村民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2009年9月25日11时许,其驾驶马厂村克某某的豫D-3292泻椭孕蹲跣祷映炒铰忱由刈岜痉型裕蚨飨形列χ蟊饭月僬臂W村,当时其前面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这时从对面过来一辆靠北逆行的电动车,这两辆电动车快相撞时,自西向东过来的电动车猛的向南边拐,其赶紧踩刹车,向南打方向,当时货车左右摇摆。货车的右侧与电动车前轮在公路中间相撞了。其所驾驶货车荷载2.8吨,其当时拉的沙子有二十一、二吨左右,车速不到40公里。其持A2驾驶证,证号x。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25日上午9点多,其爷爷王某甲骑着爱玛牌电动车到西火山赶会。当日上午1嗟洌谝翟曳炯型冢嘣跃僬臂W村二百多米的宝大公路上,与一辆拉沙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赶到时,货车在路南边翻着,其爷爷与电动车都在公路中线以南倒着。

(2)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25日上午11点半左右,一辆拉沙的货车与同村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货车在公路南南边翻着,王某甲在公路中线南边躺着。

3、现场平面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车辆的相关情况。

4、郏公(交)尸检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王某甲系头部遭受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亡。

5、宝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宝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右侧通行,且所载货物超出该车核定的载质量,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6、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持有A2驾驶证,证号x。其驾驶的豫D-x号中型自卸货车已办理行车证。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孙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上述1-X号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法庭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超载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0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松枝

代理审判员李宁

人民陪审员张丽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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