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
申请再审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4日,徐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徐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听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2001年12月9日,原审法院受理了徐某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00)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暨新沂市中天建筑有限公司欠徐某租金x.30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新沂市中天建筑有限公司位于新沂市X镇X路X号综合楼一栋,并委托宿迁市茂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该处房地产。在拍卖程序中,李某以55万元最高价竞得。原审法院于2004年2月9日作出(2002)新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一、位于新沂市X镇X路X号处房地产南侧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李某所有。二、买受人李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新沂市房管局或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5年9月2日,李某在新沂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4月,徐某某未经李某同意,私自搬进李某所享有的位于新沂市X镇X路X号新沂市中天建筑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两间房屋居住生活。在徐某某居住期间,2006年6月20日,其又将该综合楼四楼出租给温州诚信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有偿使用,每月租金500元,租期5个月。2006年10月,李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徐某某交付非法出租的房屋并给付租金1500元。法院判决:一、被告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占的位于新沂市X镇X路X号房屋(包括居住和出租的房屋)完整地交付给原告。二、被告徐某某退还出租房屋款每月500元及占用房屋款500元,合计1000元(自2006年6月起至交付日止)。该款由被告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受理徐某申请执行新沂市中天建筑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因新沂市中天建筑有限公司不履行该院作出的(2000)民初字第X号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本案诉争的房屋并进行拍卖;在拍卖程序中,李某通过参加竞标并以最高价竞得了该房屋,且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依法享有了该房屋所有权。而徐某某无故侵占并出租李某所有的房屋,给李某生活和可得利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及损失。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徐某某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李某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徐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徐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某武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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