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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贵龙,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宏福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西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9)九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及交货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10月20日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及交货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西省东乡县,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9)九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徐州宏福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彦

代理审判员宋丽娟

代理审判员崔颢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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